广东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20多名村平易近为争取地盘,暴力抗法,应用***、纵火等暴力方法袭警。记者昨日获悉,佛山中级国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保持一审讯决。 罗某文等26名被告人分辨因损坏出产经营罪、妨碍公事罪、纵火罪,被判最高八年零两个月,最低一年零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此中张某欢等6名被告人因具有法定从轻情节被判处缓刑。 ●案情 三名***遭***淋汽油 为争取陈村镇黄家围地块,罗某文、吴某原等人在2011年7月21日召集、组织多名陈村镇绀现村村平易近,前去被害人杜某承包的鱼塘,对其塘基进行发掘损坏,导致鱼塘养殖鱼流掉。 杜某报案后,7月23日,3名办案***在依法对涉案职员卢某进行抓捕时,遭到村平易近围堵。执勤面包车被颠覆,3名***被***在面包车底座。多名村平易近手持木棍、铁铲等东西,并威胁翻转执勤面包车压逝世***,阻碍公安***履行解救、现场拍摄取证等公事,并与现场执勤***对立,造成执勤***受伤及财物破坏。 被告人梁某等人还用汽油淋、擦到三名被困***身上,并将汽油引燃,幸现场消防职员实时将火毁灭。后经法医判定,三名被捆***所受毁伤均已达轻伤;在场履行公事的另三名***毁伤组成稍微伤。 ●庭审 不服一审上诉被驳回 往年12月30日,佛山市顺德区国民法院(微博)作出一审讯决。罗某文、吴某原等13人分辨对科罪或量刑不服,提起上诉。此中,上诉人罗某文以为其不组成损坏出产经营罪,妨碍公事罪量刑过重。 佛山市中级国民法院(微博)审理以为,罗某文组织村平易近发掘他人正在应用的鱼塘的塘基的行动均有证人证言予以证实,该行动直接损坏了他人的出产经营,造成响应经济丧失,情节严重,其行动已组成损坏出产经营罪,故该上诉看法据理不足,不予采用。 同时,佛山中院二审以为,原审讯决认定上诉人罗某文等人罪名的事实明白,证据经法定法式出示、质证,正当有用,且确切、充足,量刑并无不妥,遂裁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