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海,靠信誉进行交易的案例不胜枚举。近日,福建宁德霞浦一卖家就因与他人口头约定代售饲料引发经济纠纷。
缪某是此案中的卖家(经销商),此案的被告。缪某与原告(缪某的供货商)原本是商业合作伙伴关系,两人关系不错,均靠信誉进行交易。不过双方在去年底一次结算账目时产生了矛盾。经结算,缪某向原告进货结算款共欠14.666万元,原告立据一张。缪某于今年初,先后两次还款2万元、2.5万元,至今缪某仍欠原告货款10.166万元。因双方发生不愉快后,原告以缪某欠货款未还为由,一纸诉状将缪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缪某偿还其本人货款人民币10.166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1126元。
法庭上,缪某辩称,自己还欠原告饲料款10.166万元属实,但原告曾答应每包饲料给缪某3元提成款。缪某至今在原告处购买饲料18026包,合计提成款54078元,扣除该款后,缪某认为自己实际欠原告就47582元。
法院审理此案了解到,原告确曾给被告缪某允诺,(销售)每包给被告3元提成款,不过没有书面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也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提成款的约定。因此,被告主张货款应扣除提成款,该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0.166万元,关于逾期还款利息1126元,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提醒,在经济往来中,靠信誉进行交易的案例不胜枚举,一旦引起纠纷,一些口头协议极易因没有充足证据,双方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因此,简易经济主体应以书面形式作为经济交往活动的凭证,方可维护双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