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张女士只身一人出庭应诉。她诉称,2011年7月18日,自己在易买得超市老西门店购买了2只散装称重、单价昂贵的刺参,售价分别为9961元和9999元。但她发现,柜面的标签显示,该刺参的保质期为半年,根据标签上写的生产日期,该批刺参于7月17日过期。张女士遂与超市方面交涉,但没有结果。张女士出示的证据包括当时拍下的标签等物。张女士认为,易买得超市作为商品销售经营单位,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退一赔十。
易买得超市表示,干海参类商品,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是没有保质期的。张女士提供的证据中,并没有显示保质期为180天的原件,因此不能认定这一基础事实。超市方面还出示了一份有关刺参的国家标准,里面没有提及刺参的保质期。
由于原被告双方的分歧较大,均不愿意接受调解。法院表示,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