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来,安徽蒙城县国民法院就河流养殖水域经营者养殖权属之争进行了审理,终极裁定渔业部分拥有河流养殖水域治理权力,有用地保护了持有养殖证渔平易近的正当权益。 1998年,蒙城县海产治理站对县境内芡河养殖水域依法履行海产养殖证治理,而县水利工程治理所于2005年末将已取得养殖证从事海产养殖的芡河一段发包给其他人,造成河流养殖权属之争。在省、市主管部分和县当局历时一年半和谐未果的情形下,与县水利工程治理所签署养殖承包合同者就县海产治理站对芡河一段养殖水域治理权题目向蒙城县法院提告状讼。经由过程两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争辩、举证、质证,县法院终极认定:原告与蒙城县水利工程治理所签署了“水面养殖承包合同”是事实,但按照《渔业法》有关划定,单元和小我应用国度计划断定用于养殖的全平易近所有水域滩涂的,应用者应该向县级以上处所国民当局渔业行政主管部分提出申请,由本级国民当局核发养殖证,允许其应用该水域从事养殖出产。原告没有“水域滩涂养殖应用证”,是以请求被告结束侵权、补偿丧失的诉讼恳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撑。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国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安徽实行〈中华国民共和国渔业法〉措施》之划定作出判决:驳回与县水利工程治理所签署承包合同原告的诉讼恳求,并累赘案件受理费。案件判决后在上诉之日内原告废弃上诉权力,遵从县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