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花费者的正当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成长,制订本法。 第二条 花费者为生涯花费须要购置、应用商品或者接收办事,其权益受本法维护;本法未作划定的,受其他有关法令、律例维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花费者供给其出产、发卖的商品或者供给办事,应该遵照本法;本法未作划定的,应该遵照其他有关法令、律例。 第四条 经营者与花费者进行买卖,应该遵守自愿、同等、公正、老实信誉的原则。 第五条 国度维护花费者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国度采用办法,保障花费者依法行使权力,保护花费者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 维护花费者的正当权益是全社会的配合义务。 国度激励、支撑一切组织和小我对侵害花费者正当权益的行动进行社会监视。 民众传布前言应该做好保护花费者正当权益的宣扬,对侵害花费者正当权益的行动进行***监视。 第二章 花费者的权力 第七条 花费者在购置、应用商品和接收办事时享有人身、财富平安不受侵害的权力。 花费者有官僚求经营者供给的商品和办事,合适保障人身、财富平安的请求。 第八条 花费者享有知悉其购置、应用的商品或者接收的办事的真实情形的权力。 花费者有权依据商品或者办事的分歧情形,请求经营者供给商品的价钱、产地、出产者、用处、机能、规格、品级、重要成份、出产日期、有用刻日、查验及格证实、应用方式阐明书、售后办事,或者办事的内容、规格、用度等有关情形。 第九条 花费者享有自立选择商品或者办事的权力。 花费者有权自立选择供给商品或者办事的经营者,自立选择商品品种或者办事方法,自立决议购置或者不购置任何一种商品、接收或者不接收任何一项办事。 花费者在自立选择商品或者办事时,有权进行比拟、辨别和遴选。 第十条 花费者享有公正买卖的权力。 花费者在购置商品或者接收办事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钱公道、计量准确等公正买卖前提,有权谢绝经营者的强迫买卖行动。 第十一条 花费者因购置、应用商品或者接收办事受到人身、财富侵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力。 第十二条 花费者享有依法成立保护自身正当权益的社会集团的权力。 第十三条 花费者享有获得有关花费和花费者权益维护方面的常识的权力。 花费者应该尽力把握所需商品或者办事的常识和应用技巧,准确应用商品,进步自我维护意识。 第十四条 花费者在购置、应用商品和接收办事时,享有其人格庄严、平易近族风气习惯获得尊敬的权力。 第十五条 花费者享有对商品和办事以及维护花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视的权力。 花费者有权揭发、控诉损害花费者权益的行动和国度机关及其工作职员在维护花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渎职行动,有权对维护花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驳、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任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花费者供给商品或者办事,应该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产物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令、律例的划定实行任务。 经营者和花费者有商定的,应该依照商定实行任务,但两边的商定不得违反法令、律例的划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该听撤消费者对其供给的商品或者办事的看法,接收花费者的监视。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该包管其供给的商品或者办事合适保障人身、财富平安的请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富平安的商品和办事,应该向花费者作出真实的阐明和明白的警示,并阐明和标明准确应用商品或者接收办事的方式以及防止迫害产生的方式。 经营者发明其供给的商品或者办事存在严重缺点,即使准确应用商品或者接收办事仍然可能对人身、财富平安造成迫害的,应该当即向有关行政部分陈述和告诉花费者,并采用防止迫害产生的办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该向花费者供给有关商品或者办事的真实信息,不得作惹人曲解的虚伪宣扬。 经营者对花费者就其供给的商品或者办事的质量和应用方式等题目提出的讯问,应该作出真实、明白的回答。 商铺供给商品应该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该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志。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该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志。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供给商品或者办事,应该依照国度有关划定或者贸易通例向花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办事单据;花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办事单据的,经营者必需出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该包管在正常应用商品或者接收办事的情形下其供给的商品或者办事应该具有的质量、机能、用处和有用刻日;但花费者在购置该商品或者接收该办事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告白、产物阐明、什物样品或者其他方法表白商品或者办事的质量状态的,应该包管其供给的商品或者办事的现实质量与表白的质量状态相符。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供给商品或者办事,依照国度划定或者与花费者的商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义务的,应该依照国度划定或者商定实行,不得居心迟延或者无理谢绝。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局合同、通知、声明、店堂通告等方法作出对花费者不公正、分歧理的划定,或者减轻、免去其侵害花费者正当权益应该承担的平易近事义务。 格局合同、通知、声明、店堂通告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花费者进行欺侮、毁谤,不得搜查花费者的身材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略花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章 国度对花费者正当权益的维护 第二十六条 国度制订有关花费者权益的法令、律例和政策时,应该听撤消费者的看法和请求。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民当局应该增强引导,组织、和谐、督促有关行政部分做好维护花费者正当权益的工作。 各级国民当局应该增强监视,预防迫害花费者人身、财富平安行动的产生,实时禁止迫害花费者人身、财富平安的行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民当局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和其他有关行政部分应该按照法令、律例的划定,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采用办法,维护花费者的正当权益。 有关行政部分应该听撤消费者及其社会集团对经营者买卖行动、商品和办事质量题目的看法,实时查询拜访处置。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度机关应该按照法令、律例的划定,惩处经营者在供给商品和办事中损害花费者正当权益的违法犯法行动。 第三十条 国民法院应该采用办法,便利花费者提告状讼。对合适《中华国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告状前提的花费者权益争议,必需受理,实时审理。 第五章 花费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 花费者协会和其他花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办事进行社会监视的维护花费者正当权益的社会集团。 第三十二条 花费者协会实行下列本能机能: (一)向花费者供给花费信息和咨询办事; (二)介入有关行政部分对商品和办事的监视、检讨; (三)就有关花费者正当权益的题目,向有关行政部分反应、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花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查询拜访、调停;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办事质量题目的,可以提请判定部分判定,判定部分应该告诉判定结论; (六)就侵害花费者正当权益的行动,支撑受侵害的花费者提告状讼; (七)对侵害花费者正当权益的行动,经由过程民众传布前言予以揭穿、批驳。 各级国民当局对花费者协会实行本能机能应该予以支撑。 第三十三条 花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办事,不得以取利为目标向社会推举商品和办事。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 花费者和经营者产生花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经由过程下列道路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息争; (二)恳求花费者协会调停; (三)向有关行政部分申述; (四)依据与经营者告竣的仲裁协定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国民法院提告状讼。 第三十五条 花费者在购置、应用商品时,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发卖者请求补偿。发卖者补偿后,属于出产者的义务或者属于向发卖者供给商品的其他发卖者的义务的,发卖者有权向出产者或者其他发卖者追偿。 花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点造成人身、财富侵害的,可以向发卖者请求补偿,也可以向出产者请求补偿。属于出产者义务的,发卖者补偿后,有权向出产者追偿。属于发卖者义务的,出产者补偿后,有权向发卖者追偿。 花费者在接收办事时,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办事者请求补偿。 第三十六条 花费者在购置、应用商品或者接收办事时,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因原企业分立、归并的,可以向变革后蒙受其权力任务的企业请求补偿。 第三十七条 应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供给商品或者办事,侵害花费者正当权益的,花费者可以向其请求补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请求补偿。 第三十八条 花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置商品或者接收办事,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发卖者或者办事者请求补偿。展销会停止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行者、柜台的出租者请求补偿。展销会的举行者、柜台的出租者补偿后,有权向发卖者或者办事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 花费者因经营者应用虚伪告白供给商品或者办事,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请求补偿。告白的经营者宣布虚伪告白的,花费者可以恳求行政主管部分予以惩处。告白的经营者不克不及供给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该承担补偿义务。 第七章 法令义务 第四十条 经营者供给商品或者办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本法还有划定外,应该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产物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令、律例的划定,承担平易近事义务: (一)商品存在缺点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该具备的应用机能而出售时未作阐明的; (三)不合适在商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取的商品尺度的; (四)不合适商品阐明、什物样品等方法表白的质量状态的; (五)出产国度明令裁减的商品或者发卖掉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发卖的商品数目不足的; (七)办事的内容和用度违背商定的; (八)对花费者提出的补缀、重作、调换、退货、补足商品数目、退还货款和办事用度或者补偿丧失的请求,居心迟延或者无理谢绝的; (九)法令、律例划定的其他侵害花费者权益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供给商品或者办事,造成花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应该付出医疗费、治疗时代的护理费、因误工削减的收进等用度,造成残疾的,还应该付出残疾者生涯自助具费、生涯补贴费、残疾补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涯费等用度;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义务。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供给商品或者办事,造成花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逝世亡的,应该付出丧葬费、逝世亡补偿金以及由逝世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涯费等用度;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义务。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背本法第二十五条划定,损害花费者的人格庄严或者侵略花费者人身自由的,应该结束损害、恢复声誉、打消影响、赔礼报歉,并补偿丧失。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供给商品或者办事,造成花费者财富侵害的,应该依照花费者的请求,以补缀、重作、调换、退货、补足商品数目、退还货款和办事用度或者补偿丧失等方法承担平易近事义务。花费者与经营者还有商定的,依照商定实行。 第四十五条 对国度划定或者经营者与花费者商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该负责补缀、调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补缀仍不克不及正常应用的,经营者应该负责调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年夜件商品,花费者请求经营者补缀、调换、退货的,经营者应该承担运输等公道用度。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法供给商品的,应该依照商定供给。未依照商定供给的,应该依照花费者的请求实行商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该承担花费者必需付出的公道用度。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法供给商品或者办事的,应该依照商定供给。未依照商定供给的,应该依照花费者的请求实行商定或者退回预支款;并应该承担预支款的利钱、花费者必需付出的公道用度。 第四十八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分认定为分歧格的商品,花费者请求退货的,经营者应该负责退货。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供给商品或者办事有讹诈行动的,应该依照花费者的请求增添补偿其受到的丧失,增添补偿的金额为花费者购置商品的价款或者接收办事的用度的一倍。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况之一,《中华国民共和国产物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令、律例对处分机关和处分方法有划定的,按照法令、律例的划定履行;法令、律例未作划定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分责令矫正,可以依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充公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破产整理、吊销营业执照; (一)出产、发卖的商品不合适保障人身、财富平安请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分歧格商品假充及格商品的; (三)出产国度明令裁减的商品或者发卖掉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捏造商品的产地,捏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捏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记、名优标记等质量标记的; (五)发卖的商品应该查验、检疫而未查验、检疫或者捏造查验、检疫成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办事作惹人曲解的虚伪宣扬的; (七)对花费者提出的补缀、重作、调换、退货、补足商品数目、退还货款和办事用度或者补偿丧失的请求,居心迟延或者无理谢绝的; (八)损害花费者人格庄严或者侵略花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令、律例划定的对侵害花费者权益应该予以处分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分决议不服的,可以自收处处罚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经过议定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经过议定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民法院提告状讼;也可以直接向国民法院提告状讼。 第五十二条 以暴力、要挟等方式阻碍有关行政部分工作职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依法究查刑事义务;谢绝、阻碍有关行政部分工作职员依法履行职务,未应用暴力、要挟方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分条例》的划定处分。 第五十三条 国度机关工作职员玩忽职守或者偏护经营者损害花费者正当权益的行动的,由其地点单元或者上级机关赐与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农人购置、应用直接用于农业出产的出产材料,参照本法履行。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