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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国民共和国产物质量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17 17:48:00    来源:中国海产网    作者:海产品资讯    浏览次数:4549
导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产物质量的监视治理,进步产物质量程度,明白产物质量义务,维护花费者的正当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制订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国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物出产、发卖运动,必需遵照本法。     本法所称产物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产物质量的监视治理,进步产物质量程度,明白产物质量义务,维护花费者的正当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制订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国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物出产、发卖运动,必需遵照本法。     本法所称产物是指颠末加工、制造,用于发卖的产物。     扶植工程不实用本律例定;可是,扶植工程应用的建筑资料、建筑构配件和装备,属于前款划定的产物范畴的,实用本律例定。   第三条 出产者、发卖者应该树立健全内部产物质量治理轨制,严厉实行岗亭质量规范、质量义务以及响应的考察措施。   第四条 出产者、发卖者按照本律例定承担产物质量义务。   第五条 制止捏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记等质量标记;制止捏造产物的产地,捏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制止在出产、发卖的产物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 国度激励奉行科学的质量治理方式,采取进步前辈的科学技巧,激励企业产物质量到达而且跨越行业尺度、国度尺度和国际尺度。   对产物质量治理进步前辈和产物质量到达国际进步前辈程度、成就明显的单元和小我,赐与嘉奖。   第七条 各级国民当局应该把进步产物质量纳进公民经济和社会成长计划,增强对产物质量工作的兼顾计划和组织引导,领导、督促出产者、发卖者增强产物质量治理,进步产物质量,组织各有关部分依法采用办法,禁止产物出产、发卖中违背本律例定的行动,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 国务院产物质量监视部分主管全国产物质量监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负责产物质量监视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产物质量监视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物质量监视工作。县级以上处所国民当局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负责产物质量监视工作。   法令对产物质量的监视部分还有划定的,按照有关法令的划定履行。   第九条 各级国民当局工作职员和其他国度机关工作职员不得滥用权柄、玩忽职守或者徇情枉法,偏护、放荡当地区、本体系产生的产物出产、发卖中违背本律例定的行动,或者阻拦、干涉依法对产物出产、发卖中违背本律例定的行动进行查处。   各级处所国民当局和其他国度机关有偏护、放荡产物出产、发卖中违背本律例定的行动的,依法究查其重要负责人的法令义务。   第十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有权对违背本律例定的行动,向产物质量监视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揭发。   产物质量监视部分和有关部分应该为揭发人保密,并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当局的划定赐与嘉奖。   第十一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排挤非当地区或者非本体系企业出产的质量及格产物进进当地区、本体系。    第二章 产物质量的监视   第十二条 产物质量应该查验及格,不得以分歧格产物假充及格产物。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富平安的产业产物,必需合适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富平安的国度尺度、行业尺度;未制订国度尺度、行业尺度的,必需合适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富 平安的请求。   制止出产、发卖不合适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富平安的尺度和请求的产业产物。具体治理措施由国务院划定。   第十四条 国度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治理尺度,奉行企业质量系统认证轨制。企业依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物质量监视部分承认的或者国务院产物质量监视部分授权的部分承认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系统认证。经认证及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布企业质量系统认证证书。   国度参照国际进步前辈的产物尺度和技巧请求,奉行产物质量认证轨制。企业依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物质量监视部分承认的或者国务院产物质量监视部分授权的部分承认的认证机构申请产物质量认证。经认证及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布产物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物或者其包装上应用产物 质量认证标记。   第十五条 国度对产物质量履行以抽查为重要方法的监视检讨轨制,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富平安的产物,影响国计平易近生的主要产业产物以及花费者、有关组织反应有质量题目的产物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该在市场上或者企业制品仓库(海产物库)内的待销产物中随机抽取。监视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物质量监视部分计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处所产物质量监视部分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视抽查。法令对产物质量的监视检讨还有划定的,按照有关法令的划定履行。   国度监视抽查的产物,处所不得另行反复抽查;上级监视抽查的产物,下级不得另行反复抽查。   依据监视抽查的须要,可以对产物进行查验。查验抽取样品的数目不得跨越查验的公道须要,并不得向被检讨人收取查验用度。监视抽查所需查验用度依照国务院划定列支。   出产者、发卖者对抽查查验的成果有贰言的,可以自收到查验成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行监视抽查的产物质量监视部分或者其上级产物质量监视部分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物质量监视部分作出复检结论。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物质量监视检讨,出产者、发卖者不得谢绝。   第十七条 按照本律例定进行监视抽查的产物质量分歧格的,由实行监视抽查的产物质量监视部分责令其出产者、发卖者期限矫正。过期不矫正的,由省级以上国民当局产物质量监视部分予以通知布告;通知布告后经复查仍分歧格的,责令破产,期限整理;整理期满后经复查产物质量仍分歧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视抽查的产物有严重质量题目的,按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划定处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物质量监视部分依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背本律例定的行动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权柄:   1、 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背本法的出产、发卖运动的场合实行现场检讨;   2、 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职员查询拜访、懂得与涉嫌从事违背本法的出产、发卖运动有关的情形;   3、 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4、 对有依据以为不合适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富平安的国度尺度、行业尺度的产物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题目的产物,以及直接用于出产、发卖该项产物的原辅资料、包装物、出产东西,予以查封或者拘留收禁。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治理部分依照国务院划定的职责范畴,对涉嫌违背本律例定的行动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划定的权柄。   第十九条 产物质量查验机构必需具备响应的检测前提和才能,经省级以上国民当局产物质量监视部分或者其授权的部分考察及格后,方可承担产物质量查验工作。法令、行政律例对产物质量查验机构还有划定的,按照有关法令、行政律例的划定履行。   第二十条 从事产物质量查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需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度机关存在附属关系或者其他好处关系。   第二十一条 产物质量查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需依法依照有关尺度,客不雅、公平地出具查验成果或者认证证实。   产物质量认证机构应该按照国度划定瞄准许应用认证标记的产物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讨;对不合适认证尺度而应用认证标记的,请求其矫正;情节严重的,撤消其应用认证标记的资历。   第二十二条 花费者有权就产物质量题目,向产物的出产者、发卖者查询;向产物质量监视部分、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及有关部分申述,接收申述的部分应该负责处置。   第二十三条 维护花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花费者反应的产物质量题目建议有关部分负责处置,支撑花费者对因产物质量造成的侵害向国民法院告状。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当局的产物质量监视部分应该按期宣布其监视抽查的产物的质量状态通知布告。   第二十五条 产物质量监视部分或者其他国度机关以及产物质量查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举出产者的产物;不得以对产物进行监制、监销等方法介入产物经营运动。    第三章 出产者、发卖者的产物质量义务和任务   第一节 出产者的产物质量义务和任务   第二十六条 出产者应该对其出产的产物质量负责。   产物质量应该合适下列请求:   1、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富平安的分歧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富平安的国度尺度、行业尺度的,应该合适该尺度;   2、 具备产物应该具备的应用机能,可是,对产物存在应用机能的瑕疵作出阐明的除外;   3、 合适在产物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取的产物尺度,合适以产物阐明、什物样品等方法表白的质量状态。   第二十七条 产物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需真实,并合适下列请求:   1、 有产物质量查验及格证实;   2、 有中文标明的产物名称、出产厂厂名和厂址;   3、 依据产物的特色和应用请求,须要标明产物规格、品级、所含重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响应予以标明;须要事先让花费者知晓的,应该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花费者供给有关材料;   4、 期限应用的产物,应该在明显地位清楚地标明出产日期和平安应用期或者掉效日期;   5、 应用不妥,轻易造成产物自己破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富平安的产物,应该有警示标记或者中文警示阐明。   ***装的食物和其他依据产物的特色难以附加标识的***装产物,可以不附加产物标识。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化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克不及颠倒和其他有特别请求的产物,其包装质量必需合适响应请求,按照国度有关划定作出警示标记或者中文警示阐明,标明储运留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出产者不得出产国度明令裁减的产物。   第三十条 出产者不得捏造产地,不得捏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 出产者不得捏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记等质量标记。   第三十二条 出产者出产产物,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分歧格产物假充及格产物。      第二节 发卖者的产物质量义务和任务   第三十三条 发卖者应该树立并履行进货检讨验收轨制,验明产物及格证实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发卖者应该采用办法,坚持发卖产物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发卖者不得发卖国度明令裁减并结束发卖的产物和掉效、变质的产物。   第三十六条 发卖者发卖的产物的标识应该合适本法第二十七条的划定。   第三十七条 发卖者不得捏造产地,不得捏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 发卖者不得捏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记等质量标记。   第三十九条 发卖者发卖产物,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分歧格产物假充及格产物。    第四章 侵害补偿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卖者应该负责补缀、调换、退货;给购置产物的花费者造成丧失的,发卖者应该补偿丧失:   1、 不具备产物应该具备的应用机能而事先未作阐明的;   2、 不合适在产物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取的产物尺度的;   3、 不合适以产物阐明、什物样品等方法表白的质量状态的。   发卖者按照前款划定负责补缀、调换、退货、补偿丧失后,属于出产者的义务或者属于向发卖者供给产物的其他发卖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义务的,发卖者有权向出产者、供货者追偿。   发卖者未依照第一款划定赐与补缀、调换、退货或者补偿丧失的,由产物质量监视部分或者工商行政治理部分责令矫正。   出产者之间,发卖者之间,出产者与发卖者之间订立的生意合同、承揽合同有分歧商定的,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商定履行。   第四十一条 因产物存在缺点造成人身、缺点产物以外的其他财富(以下简称他人财富)侵害的,出产者应该承担补偿义务。   出产者可以或许证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补偿义务:   1、 未将产物投进畅通的;   2、 产物投进畅通时,引起侵害的缺点尚不存在的;   3、 将产物投进畅通时的科学技巧程度尚不克不及发明缺点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因为发卖者的错误使产物存在缺点,造成人身、他人财富侵害的,发卖者应该承担补偿义务。   发卖者不克不及指明缺点产物的出产者也不克不及指明缺点产物的供货者的,发卖者应该承担补偿义务。   第四十三条 因产物存在缺点造成人身、他人财富侵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物的出产者请求补偿,也可以向产物的发卖者请求补偿。属于产物的出产者的义务,产物的发卖者补偿的,产物的发卖者有权向产物的出产者追偿。属于产物的发卖者的义务,产物的出产者补偿的,产物的出产者有权向产物的发卖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产物存在缺点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损害人应该补偿医疗费、治疗时代的护理费、因误工削减的收进等用度;造成残疾的,还应该付出残疾者生涯自助具费、生涯补贴费、残疾补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涯费等用度;造成受害人逝世亡的,并应该付出丧葬费、逝世亡补偿金以及由逝世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涯费等用度。   因产物存在缺点造成受害人财富丧失的,损害人应该恢回复复兴状或者折价补偿。受害人是以遭遇其他重年夜丧失的,损害人应该补偿丧失。   第四十五条 因产物存在缺点造成侵害请求补偿的诉讼时效时代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起盘算。   因产物存在缺点造成侵害请求补偿的恳求权,在造成侵害的缺点产物交付最初花费者满十年损失;可是,尚未跨越昭示的平安应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点,是指产物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富平安的分歧理的危险;产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富平安的国度尺度、行业尺度的,是指不合适该尺度。   第四十七条 因产物质量产生平易近事胶葛时,当事人可以经由过程协商或者调停解决。当事人不肯经由过程协商、调停解决或者协商、调停不成的,可以依据当事人各方的协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告竣仲裁协定或者仲裁协定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国民法院告状。   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国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划定的产物质量查验机构,对有关产物质量进行查验。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出产、发卖不合适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富平安的国度尺度、行业尺度的产物的,责令结束出产、发卖,充公违法出产、发卖的产物,并处违法出产、发卖产物(包含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物,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充公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义务。   第五十条 在产物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分歧格产物假充及格产物的,责令结束出产、发卖,充公违法出产、发卖的产物,并处违法出产、发卖产物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充公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义务。   第五十一条 出产国度明令裁减的产物的,发卖国度明令裁减并结束发卖的产物的,责令结束出产、发卖,充公违法出产、发卖的产物,并处违法出产、发卖产物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充公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发卖掉效、变质的产物的,责令结束发卖,充公违法发卖的产物,并处违法发卖产物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充公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义务。   第五十三条 捏造产物产地的,捏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捏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记等质量标记的,责令矫正,充公违法出产、发卖的产物,并处违法出产、发卖产物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充公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产物标识不合适本法第二十七条划定的,责令矫正;有包装的产物标识不合适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划定,情节严重的,责令结束出产、发卖,并处违法出产、发卖产物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充公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发卖者发卖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划定制止发卖的产物,有充足证据证实其不知道该产物为制止发卖的产物并如实阐明其进货起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五十六条 谢绝接收依法进行的产物质量监视检讨的,赐与警告,责令矫正;拒不矫正的,责令破产整理;情节特殊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 产物质量查验机构、认证机构捏造查验成果或者出具虚伪证实的,责令矫正,对单元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义务职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充公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消其查验资历、认证资历;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义务。   产物质量查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查验成果或者证实不实,造成丧失的,应该承担响应的补偿义务;造成重年夜丧失的,撤销其查验资历、认证资历。   产物质量认证机构违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划定,对不合适认证尺度而应用认证标记的产物,未依法请求其矫正或者撤消其应用认证标记资历的,对因产物不合适认证尺度给花费者造成的丧失,与产物的出产者、发卖者承担连带义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历。   第五十八条 社会集团、社会中介机构对产物质量作出许诺、包管,而该产物又不合适其许诺、包管的质量请求,给花费者造成丧失的,与产物的出产者、发卖者承担连带义务。   第五十九条 在告白中对产物质量作虚伪宣扬,诈骗和误导花费者的,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告白法》的划定究查法令义务。   第六十条 对出产者专门用于出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物或者以假充真的产物的原辅资料、包装物、出产东西,应该予以充公。   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属于本律例定制止出产、发卖的产物而为其供给运输、保管、仓储等方便前提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物供给制假出产技巧的,充公全体运输、保管、仓储或者供给制假出产技巧的收进,并处违法收进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义务。   第六十二条 办事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划定制止发卖的产物用于经营性办事的,责令结束应用;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所应用的产物属于本律例定制止发卖的产物的,依照违法应用的产物(包含已应用僧人未应用的产物)的货值金额,按照本法对发卖者的处分划定处分。   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物质量监视部分或者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查封、拘留收禁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充公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背本律例定,应该承担平易近事补偿义务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富不足以同时付出时,先承担平易近事补偿义务。   第六十五条 各级国民当局工作职员和其他国度机关工作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赐与行政处罚;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义务:   1、 偏护、放荡产物出产、发卖中违背本律例定行动的;   2、 向从事违背本律例定的出产、发卖运动确当事人透风报信,辅助其回避查处的;   3、 阻拦、干涉产物质量监视部分或者工商行政治理部分依法对产物出产、发卖中违背本律例定的行动进行查处,造成严重成果的。   第六十六条 产物质量监视部分在产物质量监视抽查中跨越划定的数目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讨人收取查验用度的,由上级产物质量监视部分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义务职员依法赐与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产物质量监视部分或者其他国度机关违背本法第二十五条的划定,向社会推举出产者的产物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法介入产物经营运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矫正,打消影响,有违法收进的予以充公;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义务职员依法赐与行政处罚。   产物质量查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动的,由产物质量监视部分责令矫正,打消影响,有违法收进的予以充公,可以并处违法收进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查验资历。   第六十八条 产物质量监视部分或者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的工作职员滥用权柄、玩忽职守、徇情枉法,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义务;尚不组成犯法的,依法赐与行政处罚。   第六十九条 以暴力、要挟方式阻碍产物质量监视部分或者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的工作职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依法究查刑事义务;谢绝、阻碍未应用暴力、要挟方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治理处分条例的划定处分。   第七十条 本律例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决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划定的行政处分由产物质量监视部分或者工商行政治理部分依照国务院划定的权柄范畴决议。法令、行政律例对行使行政处分权的机关还有划定的,按照有关法令、行政律例的划定履行。   第七十一条 对按照本律例定充公的产物,按照国度有关划定进行烧毁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处置。   第七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划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出产、发卖产物的标价盘算;没有标价的,依照同类产物的市场价钱盘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军工产物质量监视治理措施,由国务院、中心军事委员会另行制订。   因核举措措施、核产物造成侵害的补偿义务,法令、行政律例还有划定的,按照其划定。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目   第一百六十七条 捏造、变造或者偷盗、掠夺、扑灭国度机关、企业、事业单元、国民集团的公函、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褫夺政治权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要挟方式阻碍国度工作职员依法履行职务的,或者拒不履行国民法院已经产生法令效率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或者褫夺政治权力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海产品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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