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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绿色食物治理措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17 17:48:00    来源:中国海产网    作者:海产品资讯    浏览次数:4004
导读

辽宁省绿色食物治理措施(2002年7月5日辽宁省国民当局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经由过程 2002年10月28日辽宁省国民当局令第151号颁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绿色食物出产、经营运动,增进绿色食物财产成长,包管绿色食物质量,保护绿色食物出产

辽宁省绿色食物治理措施

(2002年7月5日辽宁省国民当局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经由过程 2002年10月28日辽宁省国民当局令第151号颁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绿色食物出产、经营运动,增进绿色食物财产成长,包管绿色食物质量,保护绿色食物出产者、经营者和花费者正当权益,依据国度有关法令、律例划定,联合我省现实,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绿色食物,是指依照特定方法出产,经专门机构认定,允许应用绿色食物标记的无污染的平安、优质、养分类食物。 本措施所称绿色食物标记,是指经国度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注册的用于绿色食物及其相干事物的质量证实商标。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食物出产、经营和治理运动的单元和小我,应该遵照本措施。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和有关行政治理部分负责绿色食物监视治理工作。 工商行政治理、质量技巧监视、情况维护、卫生行政等部分,在各自职责范畴内,负责绿色食物监视治理工作。 第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应该会同有关行政治理部分制定绿色食物财产成长计划,报本级当局同意后组织实行。 当局应该支撑绿色食物的研制开辟、技巧推广和绿色食物出产材料等相干财产的成长。 第六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和省有关行政治理部分,可以依据国度绿色食物行业尺度制订莳植业、畜禽养殖业、水财产和食物加产业等绿色食物处所出产技巧尺度。 绿色食物处所出产技巧尺度,由省质量技巧监视部分宣布。 第七条 出产绿色食物的单元和小我,应该依法取得绿色食物标记应用权。 第八条 申请绿色食物标记应用权的产物,应该具备下列前提: (一)原料产地合适绿色食物产地情况质量尺度; (二)农作物莳植、畜禽豢养、海产养殖及食物加工等合适绿色食物出产技巧尺度; (三)产物合适绿色食物产物尺度; (四)食物加工进程合适《中华国民共和国食物卫生法》和国度有关划定; (五)包装、标签合适绿色食物包装与标签尺度。 第九条 具备下列前提的,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和有关行政治理部分断定为绿色食物低级产物出产基地: (一)出产情况合适国度划定尺度; (二)具有必定范围,并为绿色食物加工企业供给优质专用原料; (三)具有完美的绿色食物出产技巧办事系统和尺度化的出产技巧操纵规程。 (四)具有健全的出产治理档案和检讨轨制,相顺应的质量监视治理系统。 省有关行政治理部分断定的绿色食物低级产物出产基地,应该自断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第十条 用于绿色食物出产的肥料、农药、食物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兽药等出产材料,应该合适出产绿色食物请求。 第十一条 经营绿色食物的单元和小我,应该遵照下列划定: (一)从绿色食物低级出产基地或者绿色食物加工企业进货; (二)不得以绿色食物名义发卖不具有绿色食物标记应用权证书或者绿色食物质量证实的产物; (三)不得发卖已经受到污染的绿色食物; (四)不得以绿色食物名义发卖跨越绿色食物标记应用权刻日的产物。 第十二条 申请创办绿色食物专营场合,应该具备下列前提: (一)合适《中华国民共和国食物卫生法》和国度有关划定; (二)商铺经营绿色食物的品种及数目跨越总量的60%; (三)专卖柜必需全体发卖绿色食物; (四)餐饮业餐饮原猜中重要品种是绿色食物。 第十三条 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所属的绿色食物治理机构负责受理绿色食物标记应用权的申请工作。 绿色食物标记应用权的申请法式: (一)申请人向地点市绿色食物治理机构提出版面申请并填写有关申报资料; (二)市绿色食物治理机构应该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合适请求的,予以受理,并进行实地考核; (三)对实地考核及格的,市绿色食物治理机构应该在实地考核及格之日起7日内报省绿色食物治理机构核查,由省绿色食物治理机构指定的情况监测单元进行情况监测与评价; (四)对情况监测及格的,由省绿色食物治理机构报国度绿色食物治理机构进行审核; (五)国度绿色食物治理机构审核后,通知国度定点的绿色食物检测机构抽检申报产物,或者通知省绿色食物治理机构代抽申报产物样品,封送国度定点的绿色食物检测机构检测; (六)对终审及格的,由国度绿色食物治理机构与申请人签署绿色食物标记应用权允许合同,申请人领取绿色食物标记应用证书。 市、省绿色食物治理机构审查、核查绿色食物标记应用权的申请,属于非农业产物的,应该收罗本级有关行政治理部分的看法。 第十四条 未经国度绿色食物治理机构批准,绿色食物标记应用权人,不得从事下列行动: (一)转变绿色食物标记; (二)转变绿色食物标记应用权人名称、地址、产物出产范围或者其他事项; (三)答应他人应用绿色食物标记或者扩展绿色食物标记应用范畴。 第十五条 制造有绿色食物标记的包装物的单元,应该请求印制委托人供给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绿色食物标记应用证书; (三)国度划定的绿色食物包装式样。 未供给前款划定文件的,不得承印。 第十六条 制止下列侵略绿色食物标记应用权的行动: (一)应用与绿色食物标记雷同或者近似的标记,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二)发卖冒充绿色食物标记产物的; (三)捏造绿色食物标记的; (四)为侵略绿色食物标记应用权的人供给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方便前提的; (五)应用绿色食物标记进行虚伪宣扬的; (六)对绿色食物标记应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十七条 绿色食物出产基地四周不得增添新的污染源,不得在该区域披发有害气体、粉尘;严禁在该区域河道上游超标排放污染物。 第十八条 绿色食物标记应用权人应该依照国度划定的尺度设计、制造绿色食物标记,并应用国度同一印制的防伪标签。 第十九条 绿色食物标记应用权的有用期为3年,期满后须要持续拥有绿色食物标记应用权的,应该在期满前3个月内实行续报手续。有用期满未实行续报手续的,不得持续应用绿色食物标记。 第二十条 违背本措施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划定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分责令期限矫正,拒不矫正的,根据有关法令、律例赐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背本措施第十四条划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矫正;情节严重的,由省绿色食物治理机构报国度绿色食物治理机构,建议中断应用绿色食物标记。经国度绿色食物治理机构批准,终止绿色食物标记应用权,2年以内不受理其从头应用绿色食物标记申请。 第二十二条 违背本措施第十七条划定的,由情况维护行政治理部分按照有关法令、律例划定处分。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和有关行政治理部分的工作职员滥用权柄、徇情枉法、玩忽职守的,由其地点单元或者上级主管部分赐与行政处罚;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义务。 第二十四条 实行行政处分,应该依照《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的划定履行。罚款和罚款收缴,应该依照《辽宁省罚款决议与罚款收缴分别实行细则》的划定履行。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文/海产品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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