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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国民共和国农业部通知布告第23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17 17:48:00    来源:中国海产网    作者:海产品资讯    浏览次数:814
导读

为增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包管动物性食物卫生平安,依据《兽药治理条例》划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动物性食物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现予宣布,请各地按照履行。自觉布之日起,原宣布的《动物性食物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牧发〔1999〕17号)同时废除。

为增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包管动物性食物卫生平安,依据《兽药治理条例》划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动物性食物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现予宣布,请各地按照履行。自觉布之日起,原宣布的《动物性食物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牧发〔1999〕17号)同时废除。                       二○○二年十仲春二十四日  附件:动物性食物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注释  动物性食物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由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录4构成。  1、凡农业部同意应用的兽药,按质量尺度、产物应用阐明书划定用于食物动物,不须要制订最高残留限量的,见附录1。  2、凡农业部同意应用的兽药,按质量尺度、产物应用阐明书划定用于食物动物,须要制订最高残留限量的,见附录2。  3、凡农业部同意应用的兽药,按质量尺度、产物应用阐明书划定可以用于食物动物,但不得检出兽药残留的,见附录3。  4、农业部明文划定制止用于所有食物动物的兽药,见附录4。
 
(文/海产品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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