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包管动物性食物卫生平安,依据《兽药治理条例》划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动物性食物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现予宣布,请各地按照履行。自觉布之日起,原宣布的《动物性食物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牧发〔1999〕17号)同时废除。 二○○二年十仲春二十四日 附件:动物性食物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注释 动物性食物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由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录4构成。 1、凡农业部同意应用的兽药,按质量尺度、产物应用阐明书划定用于食物动物,不须要制订最高残留限量的,见附录1。 2、凡农业部同意应用的兽药,按质量尺度、产物应用阐明书划定用于食物动物,须要制订最高残留限量的,见附录2。 3、凡农业部同意应用的兽药,按质量尺度、产物应用阐明书划定可以用于食物动物,但不得检出兽药残留的,见附录3。 4、农业部明文划定制止用于所有食物动物的兽药,见附录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