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国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经由过程依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国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正〈辽宁省价钱监视检讨条例〉的决议》第一次修改依据 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国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正部门处所性律例的决议》第二次修改依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国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正部门处所性律例的决议》第三次修改依据201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国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正〈辽宁省价钱监视检讨条例〉的决议》第四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市场价钱秩序,规范价钱行动,维护国度好处和出产者、经营者、花费者的正当权益,增进经济成长,依据国度有关法令、律例,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价钱监视检讨,是指对商品价钱、办事价钱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的监视检讨运动。 第三条 本条例实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钱监视检讨运动。 第四条 价钱监视检讨必需维护正当、公正合法的价钱竞争,禁止价钱讹诈、价钱垄断、攫取暴利和乱涨价、滥收费等捣乱市场价钱秩序和损坏物价稳固的价钱违法行动。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国民当局应该增强对价钱监视检讨工作的引导。发动社会气力做好价钱监视检讨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都有权对价钱违法行动进行揭发或者投诉。 第二章 行政监视 第七条 省、市、县价钱主管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钱监视检讨工作。 第八条 价钱主管部分具有下列权柄: (一)进进被检讨单元或者小我的经营、办公场合实行检讨; (二)依法查阅或者调阅被检讨单元或者小我与价钱有关的报表、账簿、单据、文件等数据; (三)向价钱违法案件当事人、有关单元或者知恋人进行查询拜访,抄写、复印有关证据资料,需要时可以依法采用摄影、灌音、录像等方法取证; (四)需要时可临时封存、截留与价钱违法案件有关的物品; (五)法令、律例付与的其他权柄。 价钱行政法律职员在查询拜访或者进行检讨时,应该两人以上加入,出示行政法律证件,佩带同一标记,规范着装,依法办案,文明法律。 第九条 财务、税务、工商、质监、审计、公安、监察等行政治理部分和银行,应该依照各自职责共同价钱主管部分查处价钱违法行动。 第三章 社会监视 第十条 价钱主管部分应该实时宣布价钱政策,树立和完美价钱违法行动举报轨制,颁布举报德律风、电子信箱。 价钱主管部分应该充足施展群众价钱监视的感化,可以聘任任务价钱监视员,依法对商品价钱、办事价钱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视。 第十一条 价钱主管部分应该应用消息媒体实时颁布群众关怀的价钱信息和价钱违法行动。 第四章 内部监视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分、有关行政主管部分、企事业单元,应该依照下列请求做好本行业、本体系、本单元的价钱监视检讨工作: (一)组织本行业、本体系、本单元的价钱自查,发明价钱违法行动实时改正; (二)树立健全价钱台帐和订价、调价等内部的价钱治理轨制; (三)协助价钱主管部分查询拜访处置价钱违法案件; (四)在治理权限范畴内对价钱违法的义务职员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分和企事业单元在本行业、本单元的价钱呈现异常情形时,应该实时向价钱主管部分陈述,并向价钱主管部分作出阐明。 第五章 价钱违法行动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动: (一)《中华国民共和国价钱法》第十四条划定的不合法价钱行动; (二)不履行当局领导价、当局订价; (三)不履行法定的价钱干涉办法、紧迫办法; (四)违背明码标价划定; (五)违背价钱治理划定的其他行动。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单元不得有下列行动: (一)超出治理权限制订、调剂收费项目和尺度及依此收费; (二)无收费允许证或者跨越划定的范畴、尺度收费; (三)收费项目已撤消或者结束征收,仍未结束收费,或者收费尺度调剂后,仍依照原尺度收费; (四)私行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办事性收费; (五)未依照划定供给办事而收费; (六)违背划定以包管金、典质金、滞纳金、集资、援助以及其他情势变相收费; (七)应用权柄或者垄断位置强行收费或者逼迫接收有偿办事; (八)违背划定代收用度; (九)未依照划定公示收费; (十)违背价钱治理划定的其他行动; 第六章 嘉奖与处分 第十六条 对榜样履行价钱律例和政策的单元和小我,以及举报、协助查处价钱违法行动的有功职员,由价钱主管部分赐与表扬或者嘉奖。 第十七条 违背本条例第十四条划定,依照《价钱违法行动行政处分划定》予以处分。法令、律例还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十八条 违背本条例第十五条划定,由财务、价钱主管部分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情节轻重,赐与警告、传递批驳,撤销收费项目、调剂收费尺度、吊销收费允许证,责令退回不法所得,无法退回的,予以充公,并处以不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法令、律例还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十九条 对谢绝、阻碍价钱行政法律职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分法》的有关划定处分;组成犯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究查刑事义务。 第二十条 实行罚没,必需应用省财务部分同一印制的罚没单据。 第二十一条 罚没款全体上缴同级财务。 第二十二条 价钱行政法律职员滥用权柄,贪污纳贿、徇情枉法、玩忽职守的,依照人事治理权限赐与行政处罚;组成犯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究查刑事义务;对国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侵害的,依法进行补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行政法律证件和价钱监视检讨文书以及价钱行政法律职员佩带的标记样式,依照国度有关划定履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