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健全价钱违法行动举报轨制,规范价钱举报工作法式,维护国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价钱法》及有关行政律例,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 价钱举报是指国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采取手札、德律风、电子邮件、来访等情势,就价钱违法行动向当局价钱主管部分进行的揭发、投诉。 第三条 价钱举报工作遵守依法、实时、当场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当局价钱主管部分负责受理价钱举报。具体工作由价钱监视检讨机构(价钱举报中间)打点。 第五条 价钱举报案件的检讨处置,由受理举报确当地当局价钱主管部分负责。 上级当局价钱主管部分受理的价钱举报,可交办给下一级当局价钱主管部分。下级当局价钱主管部分受理的价钱举报,须要上级当局价钱主管部分处置的,应该报奉上一级当局价钱主管部分。 第六条 当局价钱主管部分的价钱监视检讨机构(价钱举报中间)打点价钱举报的工作职责是: (一)受理举报人对价钱违法行动的举报,以及上级机关交办和其他部分转办的价钱举报件; (二)负责对受理的举报件提出拟办看法; (三)负责举报件的移送、转送; (四)依照划定承办价钱举报件的查询拜访或者处置; (五)负责价钱举报件的督办; (六)负责价钱举报信息治理,并进行剖析研讨; (七)向举报人宣扬价钱法令,律例和规章; (八)负责价钱举报工作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 举报人进行价钱举报时,应该供给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地址、邮政编码等; (二)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等; (三)具体的举报内容、有关证据。 第八条 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当局价钱主管部分职责范畴的; (二)没有明白被举报人的; (三)跨越《行政处分法》等法令划定时限的; (四)已经向行政机关申请复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五)不合适法令、律例划定的。 第九条 当局价钱主管部分在打点价钱举报时,应该依照挂号、查询拜访、处置、反馈等划定的法式进行。 第十条 当局价钱主管部分对直接收理的价钱举报件,应该在30日内打点完毕。情形庞杂的,时限可以恰当延伸,但延伸期不得跨越60日。并视情形将打点成果告诉举报人。 第十一条 当局价钱主管部分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价钱举报件应该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打点完毕,并将打点成果陈述上级机关,视情形将打点成果告诉举报人。不克不及定期办结的,应该向上级机关做出版面阐明。 上级当局价钱主管部分以为交办给下一级当局价钱主管部分的价钱举报件打点不妥的,可以从头打点。 第十二条 举报人对打点成果不服的,除按照法令划定申请复议或者提告状讼的外,可以自收到打点成果之日起30日内向打点价钱举报件的当局价钱主管部分提出版面复查申请。该机关应该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看法,并回答举报人。 第十三条 当局价钱主管部分应该向社会颁布价钱监视检讨机构(价钱举报中间)的举报德律风、电子信箱和通信地址,为举报人举报价钱违法行动供给便利。 第十四条 当局价钱主管部分对社会影响年夜的价钱举报典范案例,可以经由过程消息媒体予以颁布。 第十五条 当局价钱主管部分应该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六条 当局价钱主管部分可按有关划定对价钱举报有功职员赐与嘉奖。 第十七条 价钱举报工作职员应该恪尽职守,秉公处事,文明礼貌,接收监视。 第十八条 当局价钱主管部分在受理价钱举报中不实行职责、推诿、迟延的,上级机关可以传递批驳,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义务职员赐与行政处罚。 价钱举报工作职员有泄密、玩忽职守、徇情枉法,以及立场恶劣,造成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赐与批驳教导或者行政处罚;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义务。 第十九条 对国度行政机关乱收费行动的举报,参照本划定打点。 第二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举报在中华国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的价钱违法行动,实用本划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划定由国度成长打算委员会负责说明。 第二十二条 本划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度计委计价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