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国民共和国卫生部 公 告 2009年 第14号
为规范食物添加剂和新资本食物行政允许工作,依据《食物平安法》的有关划定,现通知布告如下: 一、申请食物添加剂新品种和食物添加剂扩展应用范畴应用量的单元或者小我,在向卫生部审评机构提出申请时,应该供给产物质量规格请求、查验方式和该添加剂工艺确有需要的证实资料。申请时可不再供给省级卫生行政部分的初审看法。 二、仅限于保健食物原料的物品,不纳进新资本食物行政允许的受理和评审范畴。 三、我部在受理食物添加剂和新资本食物申请后,将实时公然有关申请信息,并收罗相干部分和行业协会心见。对缺少食物工艺应用需要性的食物添加剂,我部将不予同意。 本通知布告自觉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