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有用 【律例名称】辽宁省实行《中华国民共和国渔业法》措施 【律例分类】处所律例 【公布部分】辽宁省人年夜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50728 【实行日期】19950728 【正 文】 辽宁省实行《中华国民共和国渔业法》措施 (1995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国民 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经由过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养殖业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四章 渔业资本的维护 第五章 嘉奖与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和《中华国民共和国渔业法实行细则》(以下简称《渔业法细则》),联合我省现实,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在我省治理的海域,滩涂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捕捞水活泼物、植物等渔业出产或者从事与之有关的运动,必需遵照本措施。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国民当局渔业行政主管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其所属的渔政监视治理机构负责监视治理工作。 财务、物价、工商、水利、交通、环保、海洋、地盘等行政治理部分和公安机关,应该依照各自职责,共同渔业行政主管部分治理渔业工作。 第四条 当局激励渔业资本开辟、应用和渔业科学技巧的研讨、推广,进步渔业科学技巧程度,成长渔业出产。 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分可以依据须要在渔业水域、渔业乡(镇)设立渔政派出机构或者派驻渔政检讨职员。渔政检讨职员必需颠末严厉的培训和考察,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分颁布《渔政检讨员证》。 第六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都有维护渔业资本的任务,对违背《渔业法》、《渔业法细则》和本措施的行动有权揭发、检举。 第二章 养殖业 第七条 应用国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的单元或者小我,应该向渔业行政主管部分提出申请,经其审查批准后,由同级国民当局核发养殖应用证,确认应用权。 第八条 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由单元或者小我承包经营的,应该签署承包合同,并依照承包合同的商定,从事养殖业出产。 第九条 转变已用于渔业养殖的水面、滩涂用处的,应该事先征得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分的批准。 第十条 制止在渔港水域、船舶锚地以及航道水域,从事渔业养殖运动。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十一条 从事捕捞业的单元和小我,必需向渔业行政主管部分申请领取省渔业行政主管部分同一印制的《捕捞允许证》。 第十二条 《捕捞允许证》依照下列划定核签: (一)年夜型拖网、围网功课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分审核批准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分核签。 (二)底拖网、浮拖网功课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分核签。 (三)定置网功课的,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分核签。 (四)其他网具功课的,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分核签。 第十三条 捕捞渔船,必需合适下列请求: (一)有船名船号。 (二)有船舶证书(指渔业船舶查验证书、船舶挂号证书、捕捞允许证)。 (三)有船籍港。 不合适前款划定的渔船(简称“三无”渔船,下同)不得进行捕捞。 第十四条 新造或者从省外购买捕捞渔船,必需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分同意;更新改革或者在省内购买捕捞渔船,必需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分同意。 第十五条 外省渔船进进我省治理的海域捕捞处所性渔业资本,必需持地点省渔业行政主管部分同意的文件,到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分领取专项捕捞允许证,并交纳专项品种增殖维护费。 第四章 渔业资本的维护 第十六条 在水活泼物洄游通道、附着区、河道、渔业港湾、滩涂等渔业水域筑坝、建闸和建筑其他工程,应该事先征得渔业行政主管部分的批准。 第十七条 捕捞、收购、加工、运输、发卖、出口有主要经济价值的水活泼物、植物苗种,必需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分同意。 主要经济价值的水活泼物,植物品种,依照国度和省有关划定履行。 第十八条 制止实行下列违法行动: (一)炸鱼、毒鱼、电力打鱼。 (二)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 (三)应用禁用的渔具和网目尺寸小于划定尺度的网具捕捞以及在禁渔期内网具上船。 (四)违背《捕捞允许证》关于功课类型、场合、时限和渔具数目的划定捕捞。 (五)在养殖水域内浸泡、清洗有毒器皿和其他有害渔业资本的物品。 第十九条 制止向渔业水域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资。 对渔业水域污染造成的渔业资本丧失变乱,由渔业行政主管部分查询拜访处置。 第二十条 制止在渔业港湾、苗种基地、养殖区和水活泼物的产卵场、索饵场从事拆船等一切损坏渔业资本的运动。 第二十一条 从事捕捞业的单元和小我,应该向渔业行政主管部分交纳渔业资本增殖维护费和专项品种增殖维护费。 渔业资本增殖维护费和专项品种增殖维护费应严厉依法征收,用于渔业资本的增殖和维护,其具体征收、应用措施,依照国度和省有关划定履行。 第五章 嘉奖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动之一的,由国民当局赐与表彰或者嘉奖: (一)开辟、应用、维护渔业资本和成长渔业出产成就明显的。 (二)研讨、推广渔业科学技巧有凸起进献的。 (三)揭发、检举渔业违法行动有功的。 第二十三条 违背本措施第九条划定,私行转变用处的,责令其矫正,并拆除有关举措措施。 第二十四条 违背本措施第十条划定,在渔港水域、船舶锚地以及航道水域从事渔业养殖运动的,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平安治理条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背本措施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划定,未取得《捕捞允许证》捕捞的,充公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依照下列划定并处分款,情节严重的,充公渔具,拘留收禁渔船: (一)内陆非灵活渔船,处以50元至150元罚款。 (二)内陆灵活渔船、海洋非灵活渔船,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三)海洋灵活渔船,主机为58千瓦(79马力)以下的,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59千瓦(80马力)至183千瓦(249马力)的,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184千瓦(250马力)至440千瓦(599马力)的,处以2000元至15000元罚款;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处以3000元至20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背本措施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划定,应用“三无”渔船捕捞和私行新造、购买、更新改革渔船的,予以充公。 第二十七条 违背本措施第十六条划定,私行建筑工程,责令其期限拆除。 第二十八条 违背本措施第十七条划定,私行捕捞、收购、加工、运输、发卖、出口有主要经济价值的水活泼物、植物苗种的,充公渔获物和不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背本措施第十八条划定,实行违法行动的,充公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可以依照下列划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允许证: (一)炸鱼、毒鱼的,处以500元至50000元罚款;电力打鱼的,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 (二)违背禁渔区、禁渔期划定捕捞的,内陆非灵活渔船,处以50元至3000元罚款;内陆灵活渔船,处以100元至5000元罚款;海洋非灵活渔船,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海洋灵活渔船,主机58千瓦(79马力)以下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59千瓦(80马力)至183千瓦(249马力)的,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184千瓦(250马力)至440千瓦(599马力)的,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罚款;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处以3000元至50000元罚款。 (三)应用禁用渔具和网目尺寸小于划定尺度的网具捕捞以及在禁渔期内网具上船的,处以50元至1000元罚款。 (四)违背《捕捞允许证》关于功课类型、场合、时限和渔具数目的划定捕捞的,内陆渔船和海洋非灵活渔船,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海洋灵活渔船,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外海渔船进进近海捕捞的,处以3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五)在养殖水域内浸泡、清洗有毒器皿和其他有害渔业资本物品的,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处分。 第三十条 违背本措施第十九条划定,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资的,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海洋情况维护法》和《中华国民共和国海洋倾废治理条例》的有关划定尺度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背本措施第二十一条划定,不交纳渔业资本增殖维护费和专项品种增殖维护费的,责令其补交,拒不交纳的,吊销捕捞允许证。 第三十二条 违背本措施,造成渔业资本丧失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分收取渔业资本丧失补偿费。 第三十三条 违背本措施,应该赐与治安治理处分的,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分条例》的划定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背本措施,组成犯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究查义务职员的刑事义务。 第三十五条 本措施划定的行政处分(含行政强迫办法,下同),除法令、行政律例还有划定外,由渔业行政主管部分及其所属的渔政监视治理机构决议。 第三十六条 本措施划定的拘留收禁渔船跨越10天或者充公渔船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分同意。 第三十七条 渔政检讨职员履行职务应出示证件;进行处分时,应填发处分决议书;处以罚款的,应应用省财务部分同一印制的罚款收条;充公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的,应开具凭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议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告状讼。复议或者诉讼时代,行政处分决议不断止履行。当事人过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告状、又不实行处分决议有,由作出处分决议的渔业行政主管部分申请国民法院强迫履行。 第三十九条 罚没款和充公渔获物、渔具、渔船的变价款,全体上缴同级财务。 第四十条 渔政检讨职员应该毋忝厥职,秉公法律。对滥用权柄、玩忽职守、徇情枉法的,依照人事治理权限赐与行政处罚;组成犯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究查刑事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措施利用中的具体题目,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分负责说明。 第四十二条 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