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梁静 通信员 农琳 南宁市平易近胡某在平易近族年夜道一年夜型商场的店肆内,花6.76万元购置了一批海参干货。没想到,购置后发明该批海参已跨越了外包装上标注的应用日期。胡某将商家告状至青秀区法院,索赔货款以及十倍补偿。青秀区法院一审支撑了胡某的诉讼恳求,市中级法院二审保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13日,胡某在平易近族年夜道一年夜型商场的店肆内,购置了价值6.76万元的海参,店肆为此出具了发票。购置后,胡某细心查看,发明海参的日期已经超越产物外包装上打印的保质期。两天后,他前去店肆进行协商。因为协商无果,胡某一纸诉讼将店肆告状至青秀区法院,索赔货款以及十倍补偿。 庭审中,商家辩称,国度相干部分对干海参的出产没有质保期这一请求,其之所以在产物外包装上打上应用日期,是在出租方商场的请求下进行的。其发卖的商品现实上并没有跨越平安食用期,对人体是无害的。商家以为,胡某是在明知产物过时的情形下购置,其无官僚求十倍的补偿。 青秀区法院一审指出,为包管食物平安,商家可以履行严于国度尺度的食物质量尺度。本案中,国度虽未就干货海参的质保期进行明白划定,但商家在其所售产物上标注了应用刻日,表白其自愿履行严于国度尺度的食物质量尺度,即应受该尺度制约,自发发卖合适该尺度的产物。根据《中华国民食物平安法》相干划定,商家向胡某出售超越应用刻日即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商品,胡某主意返还货款,并由商家补偿价款十倍的补偿金,公道正当。同时,法院对商家以为胡某自愿购置过时产物的抗辩不予采用。 据此,青秀区法院一审讯决,商家应向胡某返还商品价款6.76万元,并补偿10倍补偿金67.6万元。一审讯决后,商家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记者昨日获悉,市中级法院二审保持原判。 律例链接 《中华国民食物平安法》第96条划定。“出产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或者发卖明知是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花费者除请求补偿丧失外,还可以向出产者或发卖者请求付出价款十倍补偿金。” 《最高院关于审理食物药品胶葛案件实用法令若干题目的划定》第三条划定:“因食物、药品德量题目产生胶葛,购置者向出产者、发卖者主意权力,出产者、发卖者以购置者明知食物、药品存在质量题目而仍然购置进行抗辩的,国民法院不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