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适用于全市域内的所有水产育苗、养殖单位(含个人)、渔港码头经营管理单位。《规范》在对水产养殖场(含育苗场)、渔港码头(含渔船集中停泊点)提出了整体环境卫生要求的基础上,还就养殖生产场的养殖生产设备、养殖生产用品、养殖垃圾、养殖用水、养殖场所周边环境和渔港码头区域的港池、生产场地、渔港周边环境、运输车辆、渔业船舶等环境卫提出了具体明确的环境卫生标准、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
《规范》要求,各市区、开发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水产养殖场、渔港码头的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并成立相应机构,及时对辖区水产养殖场、渔港码头的环境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对不达标企业限期进行整改。
《规范》还明确了监督考核办法,并对环境卫生工作突出的单位在项目申报、扶持政策等方面给优先考虑。
与此同时,威海市自今年10月18日至2014年1月25日在全市开展水产养殖场、渔港码头环境卫生百日集中整治活动,对当前环境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使养殖场所、渔港码头的脏乱差问题得到根本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