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赵劲松 通讯员林昱钢)201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由防城港法院审理的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位列其中,且是榜单中唯一入选的广西法院案件。此案被最高法评价为“对促进行政、司法联动,发挥行政文书的证明作用,解决环境侵权案件的举证难问题具有示范作用”。 2011年10月5日,上思县海产畜牧兽医局接到梁兆南报告,他所承包的下走水库(海产品库),因华润公司所属华润水泥厂排入的污水污染致使大批鱼类死亡。随后,该局与县环境监测大队、思阳镇政府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多次前往现场调查。调查报告显示,下走水库(海产品库)水质发黄混浊,水库(海产品库)周围靠近岸边的水面及其他水面出现死鱼;华润水泥厂的排水沟有水泥、煤炭等粉灰不断排入水库(海产品库)。 上思县渔政管理站出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记载,华润水泥厂位于水库(海产品库)上游,有水沟直接排到水库(海产品库)。该县海产畜牧兽医局会同思阳镇政府、六银村、龙怀村及华润公司等单位到现场勘查,发现库(海产品库)中鱼类基本死亡。梁兆南提起诉讼,主张华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委托鉴定确认,梁兆南的鱼类损失为11万余元。 上思县法院一审认为,华润公司有污染源进入梁兆南的养殖水库(海产品库),致其水库(海产品库)中鱼类基本死亡。该县海产畜牧兽医局出具的调查报告,是在联合调查组三次现场勘查、对周边群众进行询问后形成的,并无违法情形,调查报告得出下走水库(海产品库)鱼类死亡与华润公司排污有因果关系的结论,应予采信。华润公司存在污染侵权行为,其所举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其应承担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赔偿下走水库(海产品库)鱼类死亡的损失。 据此,一审法院判令华润公司赔偿梁兆南经济损失11万多元。防城港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最高法认为,环境污染具有易逝性、扩散性,污染事件发生后,必须尽快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申请对污染者、污染物、排污设备、环境介质等进行查封、扣押、记录、检测、处罚,形成的行政文书有助于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本案污染事故发生后,政府相关部门及时介入,成立联合调查组,出具调查报告,固定、保全证据,为受案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奠定良好基础。受案法院根据调查报告等,认定华润公司有污染行为,梁兆南承包的水库(海产品库)确有鱼类死亡的损害事实存在,水库(海产品库)鱼类死亡与华润公司排污有因果关系。本案对促进行政、司法联动,发挥行政文书的证明作用,解决环境侵权案件的举证难问题具有示范作用。 最高法《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进一步肯定了此案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