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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工业盐腌出毒海参,每天300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2-02 11:00:00    来源:中国海产网    作者:将军    浏览次数:809
导读

警方查获的用工业盐腌制的海参。 警方供图  (记者 杜洪雷)工业用盐早已被明令禁止用于加工生产食品。近日,济南警方侦破两起

警方查获的用工业盐腌制的海参。 警方供图  (记者 杜洪雷)工业用盐早已被明令禁止用于加工生产食品。近日,济南警方侦破两起非法使用工业用盐的案件,相关人员被依法采取刑事措施。  去年11月,济南市中公安分局四里村派出所民警会同盐务部门,对海鲜市场开展检查。去年12月14日,监察部门在收网中捣毁两处使用工业用盐加工海参的犯罪窝点,抓获嫌疑人4人,现场查获工业用盐1500余公斤,海参一箱,案值达十余万元。  经查,蒋某某、尚某某夫妇,张某、孙某夫妇分别在海鲜市场两处商铺内加工销售海参等高档海产品。为牟取不法利益,他们均非法使用工业用盐,将鲜海参加工腌制成干海参后向外销售,日加工量在150-200公斤不等(以鲜海参计,折合干海参约30公斤),日销售额达2万元左右。  而在去年5月14日,历城公安分局接到线索,称仲宫镇西沟崖村张某某多次受处罚仍不悔改,依旧使用工业用盐加工豆腐皮并对外销售。当日,历城分局食药环侦部门会同区盐务部门联合行动,在张某某家中查获未使用的工业用盐580公斤。  去年5月21日,民警又将张某某的供盐商、同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抓获归案。经审查,张某某自2013年2月至2015年5月期间,多次在刘某某处购入工业用盐,用于生产制作豆腐皮,并将豆腐皮在周边集市上销售。根据盐务部门提供的证据显示,张某某曾于2013年11月份、2014年3月份、10月份先后三次因违法使用工业用盐被当地盐务局处以行政处罚。  目前,张、刘二人均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历城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已移交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蒋、尚、张、孙等四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市中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工业用盐因可能含有铅、砷、汞、镉及亚硝酸盐等杂质,长期大量食用可能引起头晕、皮肤病、心肌损伤、多器官功能障碍、腹痛、呕吐等症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使用工业用盐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5年,济南市公安局会同市盐务局和市级检法机关,针对此类犯罪开展专项打击治理行动。共立案22起,刑事打击处理犯罪嫌疑人20人。
 
(文/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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