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偷逃国家进口货物应缴纳的关税、环节税,海口一公司法人南×峰决定利用中越边民互市贸易政策,采取将一般贸易产品货物改装成边民贸易的手段,经由中越边境走私进口原产地为越南的海产品。近2年时间里,公司员工金×协等人共14次走私冰冻带鱼456吨,偷逃税款288万元。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 2007年,南×峰等3人(在逃、另案处理)投资设立×峰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南×峰。×峰公司主要从事海产品收购、加工、销售、冷冻、仓储、进出口贸易。金×协(男,1961年出生)担任公司进出口部业务员兼出纳,金×华(男,1969年出生)担任进出口部业务员,年薪均为10万元。 2012年,应南×峰要求,邓×珠(男,1962年出生)帮助×峰公司在越南收购海产品,公司每年向邓×珠支付报酬25万元。具体方式为:邓×珠将在越南收购带鱼的规格、价格、数量发传真给金×协核对后,由金×协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后对外支付货款。公司收购的带鱼运抵中越贸易口岸后,邓×珠均委托江×彬(男,1964年出生)安排广西某公司将整柜海产品分成货值不超过8000元的小包,组织中国边民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申报进境,“通关费”为每柜约1.2万元。在带鱼通关后,金×华负责联系运输车辆将走私的海产品运输回×峰公司,并负责安排、跟踪走私进口的海产品再次出口韩国。 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间,×峰公司及金×协、金×华、邓×珠、江×彬共14次走私冰冻带鱼合计456.7962吨。公司通过金×协等人支付给邓×珠在越南收购带鱼的费用1161万元。2014年4月9日,江×彬将邓×珠为×峰公司在越南收购、加工的冰冻带鱼共计16.125吨走私入境。4月11日,货车将货物运至儋州白马井镇×峰公司仓库(海产品库)卸货时,被海口海关缉私局查获。 海口中院认为,×峰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南×峰的直接指挥下,偷逃应缴税额28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海南×峰海产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300万元;判处被告人金×协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金×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邓×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江×彬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