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博兴县对新建海产苗场依法实行海产设施用地备案制度。一是签订用地协议。海产苗种场建设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二使用地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局和海产局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通过备案制度的实施,既保护了海产苗种场的合法权益,又提高海产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同时为渔业主管部门加强海产苗种生产监管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