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产苗种是渔业生产基础,是渔业产业链条和海产品价值链条的起点。日前,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就进一步强化全省海产苗种生产管理工作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加强海产苗种生产管理对于保障海产良种供给,促进渔业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加快推进现代渔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要认真贯彻落实《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海产苗种管理办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现代海产种业建设的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辖区内海产苗种生产与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现有的发展基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明确各地海产种业发展的目标和建设任务,进一步加大沟通协调力度,保护好现有的海产苗种生产基地,不得随意侵占和变更用途。进一步落实生产许可证制度,除渔业生产者自繁、自育、自用海产苗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海产苗种生产,都应当按规定申领海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发证登记与备案制度,确保将辖区内所有海产苗种生产经营单位全部纳入监管范围,持证生产率达到100%。 要进一步强化生产监管责任。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海产苗种监督管理、质量检测、产地检疫的机构和职能,落实管理经费,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监管有力的海产苗种生产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海产苗种生产管理水平。要严格执行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工作规范,用于杂交生产商品苗种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杂交种不得用作亲本繁育,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后代的,其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隔离和防逃措施,禁止将其作为放流品种或其他方式投放于天然水域。 要进一步健全海产苗种可追溯制度。各地、各单位要加快推进以海产苗种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和检验检疫为重点的可追溯制度,引导和督促海产苗种生产单位建立和完善引种、驯养、生产、投入品记录和购销台帐等内部自控制度,相关档案记录应长期保存,加快实现海产苗种生产经营全程可追溯。加强海产苗种生产单位的自身建设和行业自律,深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渔业生产者权益和海产品质量安全。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海产苗种专项执法力度,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打防结合、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经营、生产与经营记录不完整和使用违禁药品或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定期组织或配合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对辖区内海产苗种生产单位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生产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销售冒牌、劣质和带病海产苗种等违法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守法企业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