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护水库(海产品库)资源规范水库(海产品库)养鱼管理,从源头上遏制水库(海产品库)水质污染,洞口县严格水库(海产品库)规范管理,制定并下发了《关于严格水库(海产品库)规范管理的通知》(洞政办发[2016]36号),通知作出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对洞口县现有的151座中小型水库(海产品库)全面推行“人放天养”的生态渔业养殖模式,禁止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进行海产养殖。 二、划定水库(海产品库)水源保护区。对全县范围内中小型水库(海产品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要严格划定水库(海产品库)水源保护区,禁止乱倒、乱排、乱养,对水库(海产品库)水源保护区所建的各类养殖场所,限期搬迁。 三、落实措施,保护水质。一是所有水库(海产品库)须在三年内退出承包合同,目前承包养殖合同到期的不得续包;二是对退出承包合同确实十分困难的中小型水库(海产品库),水库(海产品库)产权单位要对合同内容全面进行修订、完善,增加禁止承包人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或化肥和畜禽粪便养鱼的条款;对尚未承包及承包到期的水库(海产品库)一律不准再对外承包,实行增殖放流,每年由政府投放一定数量的有利于净化水库(海产品库)水质的鱼苗;三是塘库(海产品库)周边畜禽养殖场废弃物、工矿废弃物不得向水库(海产品库)随意堆放,污水不得向水库(海产品库)、山塘排放. 四、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对整治水库(海产品库)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施肥养殖和辖区内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水利局是中型水库(海产品库)水质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是辖区小一型、小二型水库(海产品库)水质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环保局、水利局、县畜牧水局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负起责任,该查处的查处,该曝光的曝光,对违规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养殖的承包业主,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