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浔阳晚报记者张新红)许林波与合伙人李木林2014年9月与原湖口舜德乡荆桥村海产场承包人黄战武签订转包合同,准备经营海产养殖,但养殖还未开始就于2016年发现同一片鱼塘被村委会转让给一个名叫黄平祥的人经营。许林波认为村委会侵害了自己的权益,一片鱼塘转让两次导致前期投资打了水漂。对此,舜德乡何翔副乡长表示,该水塘是荆桥村的集体资产,产权属村里,黄战武无权转让,建议许林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转包鱼塘起纠纷 湖口舜德荆桥村有一片面积约4.4公顷的鱼塘,2001年1月被转让给黄战武经营,合同租赁期截止2015年12月31日,为期15年。2014年,许林波受黄战武之邀到荆桥村谈论转让鱼塘之事。 许林波回忆说,当时他与合伙人李木林商议后,与黄战武签订了一份转让经营合同,双方约定将黄战武承包经营的9口鱼池以及房屋一栋、猪圈、兔场和一切设施转让给他和合伙人经营使用,转让经营期10年。同时,许林波等人每年缴纳转让经营费及租金2万元给黄战武。 许林波说,签订合同后,他们投资了十几万元整修鱼堰、运石铺路等,2015年因启动了一项水利工程,也就没有进行养殖经营。但2016年正月,他们欲联系村部和黄战武准备投资生产经营时,却发现其承包的场地被黄平祥承包了。为此,他和合伙人多次找乡政府和荆桥村部,要求公正处理,至少要将前期的投资还给他们。 另一名当事人黄平祥认为,自己的合同是与村委会签订,并盖有村委会公章,合法有效。并且,2016年黄战武的承包合同到期,是无权进行转让的。 村委会:产权属集体,承包人无权转让 5月17日,在舜德乡荆桥村村部,村委会石主任说,许林波的确与黄战武签订过转让经营合同,但首先合同中涉及的鱼塘是村集体资产,产权属于村委会。黄战武的承包合同是在已过世的老支书手中签订的,期限为15年,也就是2015年12月31日到期。所以,2014年两人签订转让合同时实际有效的承包期只有1年多,2015年许林波缴纳了转让承包费,但钱是给了黄战武,村里没有收到这笔钱。 石主任表示,因为许林波与黄战武的合同没有村委会公章,属于私人协议,只能双方私下解决。他认为,黄战武是整件事情的关键,但如今村委会联系他都不接电话,或者说在外回不来。 不过,黄战武在接受浔阳晚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当时签订合同后,许林波虽然进行了前期投资平整土地、铺路和修鱼塘,但花费并没有那么高,时间也没有那么长。不过,这点被许林波否认。 对于到村委会盖章的事,黄战武则表示,许林波在缴纳了2015年的承包费后,2016年的承包费就迟迟不缴,为此他不仅催促过几回,还到村委会为其延期,后来又见其不专业,便劝其放弃承包鱼塘,并愿意将押金等退还,但许林波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上没盖村委会公章。 乡政府:建议走司法程序解决 为解决这件事,许林波将问题反映到了乡里。舜德乡副乡长何翔目前兼任荆桥村第一支书,他说,原村支书张华被调入乡里,自己也是今年才兼管的,此前事情的具体情况并不十分清楚。他认为,这是两人之间的私人协议,合同到期后黄战武是没有经营权的,鱼塘的产权属于村里,所以他是无权进行转让的,合同可能涉嫌诈骗,因此建议许林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副乡长何翔表示,这是上一届村委会遗留的问题,原支书张华更清楚情况。 对此,原村支书张华也表示,黄战武的合同2015年底到期,而且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经村委会同意。 但许林波对于这些说法始终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自己作为承包人做了前期投资,如今生产经营条件准备好后却被村里一脚踢开,将鱼塘转给他人经营,这是“一女二嫁”,自己也不一定非要承包,但前期投资的钱应当还给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