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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定价扇贝引发诉讼,成全国横向垄断第1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23 20:46:50    浏览次数:330
导读

水产批发协会定价被判构成垄断规定扇贝售价并禁止会员向非会员销售;法院判决停止价格垄断行为,系全国横向垄断协议第一案   新京报讯(记者张玉学)因认为行业协会构成价格垄断,北京京深海

 水产批发协会"定价" 被判构成垄断 规定扇贝售价并禁止会员向非会员销售;法院判决停止价格垄断行为,系全国横向垄断协议第一案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因认为行业协会构成价格垄断,北京京深海鲜批发市场个体户娄某,将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简称水产批发协会)诉至法院。昨日记者获悉,二中院一审判决确认水产批发行业协会《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无效,停止组织会员达成变更和固定獐子岛扇贝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
  据悉,此案是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全国第一案。


  扇贝价格引发垄断诉讼


  京深海鲜市场个体经营户娄某诉称,他在京深海鲜市场销售海鲜产品,主要经营"獐子岛扇贝",后加入水产批发协会,去年12月退出。
  娄某介绍,水产批发协会利用市场中大部分商户为其会员的优势,组织准会员和会员达成垄断协议,通过统一收取货款,统一进货,统一销售,统一定价的方式,垄断市场中獐子岛扇贝进货渠道、组织会员固定和变更獐子岛扇贝销售价格,指定市场中獐子岛扇贝运输车辆并由其定价。另外,协会还禁止会员整件向市场中的非会员销售獐子岛扇贝。
  娄某称,如果会员不按协会定价销售或不按协会规则办,轻则罚款,重则停止供货。
  "自从退出协会,至今都无法正常进货并销售獐子岛扇贝,导致大量的客户流失。"娄某认为,水产批发协会实施了一系列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其颁发的行业协会手册中体现上述协议内容的规定也构成垄断,应确认无效。
  据《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手册》"奖罚规定"部分第一条规定,"禁止会员不正当竞争,不按协会规定的销售价格折价销售扇贝的,经督察发现,一次罚款一万元,奖励给举报者五千元";第二条规定"有会员所在的市场,禁止其他会员向非会员销售整件扇贝,发现串货的,一次罚款一万元,奖励给举报者五千元".
  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协会立即停止垄断行为,并给予经济赔偿。


  法院认定协会"横向垄断"


  庭审中,水产批发协会称,"奖罚规定"第一、二条规定是重申獐子岛扇贝公司的要求,与协会会员达成的价格,仅是执行该公司的定价和调价决定,销售獐子岛扇贝的会员,可以在最低限价基础上自由定价。
  另外,水产批发协会组织会员达成"禁止向会员销售整件扇贝"的协议,是防止会员跨区域销售"串货"采取的措施,不具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协会不构成垄断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水产批发协会组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和变更獐子岛扇贝价格的横向协议的行为,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横向垄断行为。并据此作出判决。
  目前,水产批发协会已提起上诉,该案二审正在审理之中。
  据悉,此案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全国第一案。
  ■ 名词解释


  横向垄断协议: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主要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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