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表示水闸管理工作已尽义务,无须担责,案件仍在审理中 见习记者岑龙基 通讯员邱霖静 广东佛山顺德区鱼塘养殖户廖某财收鱼当天,因为水闸突然拉起,水流加速而导致大量池养在河涌的鱼逃走。廖某财将当天的水闸值班员洪某勤和水闸日常管理部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2 .82万元。昨日上午开庭时,被告则表示,相关工作人员在水闸管理工作过程中已尽到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原告:损失2万多斤鱼 昨日,原告廖某财在庭上表示,其于2015年在顺德区勒流街道百丈大涌附近的一个鱼塘养生鱼,2016年2月1日,他准备将鱼卖出,并提前与水闸管理人员沟通,申请捉鱼期间不要放闸,因为放闸会导致水流加大,鱼有逃走的可能。 2月1号上午8时左右,廖某财与当天水闸值班员洪某勤商量关闸,洪某勤请示过领导后同意关闸,双方口头约定关闸时间到当天中午十二点多。“当时还跟洪某勤说,要等鱼全部运走后才能开闸”,廖某财说。 廖某财称,中午十二点多,百丈大涌里还有四五万斤鱼没运走,突然间水闸被打开,水流很大很急,十几个人想把渔网拉住,但水流太急,渔网被冲散后鱼就跑了。证人林某基说:“当时我负责统计鱼的数量,渔网被冲散后,现场整条涌都游满了鱼”。随后,廖某财通知值班员再次关闭水闸。经估算,跑掉的鱼大概总重量在2.57万斤,廖某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83万元。 被告:开闸晚于双方约定时间 庭上,被告洪某勤与被告杏坛镇人民政府共同委托代理律师进行答辩。被告表示,根据《闸站工作日记》上记录的时间,当天第一次开闸的时间为下午13点,已超过双方当时约定的时间。被告已尽到了合理和充分的义务,原告因自身原因没能按时完成收鱼工作,且没有及时通知相关工作人员,责任须由原告自己承担。 被告表示,对于双方约定“捉完鱼后再开闸”一事,原告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而且水闸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当地的防洪排水功能,保障当地人民群众的安全,故不可能根据个人需求来开关水闸,根据记录当时的水位已经超过河涌的合理水位。 被告表示,《闸站工作日记》显示,当天下午1点的时候,内河水位为1 .22米,下午1点10分关闸时,内河水位为1 .12米,整体水位仅降低0 .1米,原告池鱼地点距离水闸约570米,所以不可能对他的池鱼造成影响。对此,原告对证据提出质疑。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