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正案》(下称《办法》)已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办法》规定,外国人、外国渔船进入海南管辖水域进行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旨在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该《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生效实施。
《办法》明确,外国人、外国渔船进入海南管辖水域进行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入海南管辖水域的外国人、外国渔船进行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渔业、环境保护、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还规定,严格控制近海捕捞强度,鼓励发展外海和远洋捕捞,提升捕捞技术装备水平。积极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和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培育热带水产苗种繁育体系。发展水产品深精加工,建设水产品物流基地和渔业出口基地。积极推进渔区建设,改善渔村环境,建设以现代渔港为依托、特色鲜明的渔业风情小镇,推进休闲渔业发展。
《办法》明确,单位和个人从事水域、滩涂养殖活动的,必须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规划,不得使用国家和本省命令禁止的鱼药、饵料、饲料、添加剂和化学药品,不能使用人用药,也不得危害饮用水水源;做好水产养殖用药、生产、销售记录,并保存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