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思林库(海产品库)区渔业养殖设施的通告思府发〔2016〕63号 为改善乌江水域生态环境,建立良好的河道管理秩序,保障河道内水体质量和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乌江流域思林电站库(海产品库)区内的网箱养殖和库(海产品库)湾拦网养殖设施进行清理和取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清理范围文家店、三道水、塘头、香坝、合朋溪、思林、枫芸等乡镇水域内渔业养殖网箱及库(海产品库)湾养殖设施。二、补助及奖励标准(一)补助标准。钢制网箱50元/平方米,简易网箱15元/平方米,钢质和木质板房75元/平方米,简易板房15元/平方米;对库(海产品库)湾、库(海产品库)叉的拦网养殖设施按现在市场成本价的60%给予补助。(二)奖励标准。钢制网箱20元/平方米,简易网箱6元/平方米,钢质和木质板房30元/平方米,简易板房6元/平方米。三、补助及奖励办法(一)补助对象。根据县畜牧发展中心于2016年8月7日-—8日核实统计并登记造册的395户养殖户的(含网箱养殖和库(海产品库)湾养殖)养殖设施。对养殖设施内的鱼产品一律不予补助,由养殖户自行销售、处理。(二)养殖户与乡镇人民政府签定清理协议后,在2017年2月12日前自行清理的,进行补助并给予奖励;在2017年2月13日—28日期间自行清理的,只补助不奖励;在2017年3月1日—10日期间被依法清理的,按补助标准的50%进行补助。(三)按照“谁投放、谁清理”的原则,由养殖户自行清理出河道管理范围,并经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次日内通过一折通方式兑现。四、对拒绝清理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外,依法强制清理;对干扰、阻挠清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党员、干部参与网箱养殖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对涉嫌套取财政补助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向河道内投放网箱和其它养鱼设施。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特此通告思南县人民政府201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