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超 通讯员 张立新 马小婷) 近日,山东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签发空头支票购买海参的票据诈骗案。 据法官介绍,吴某在东营市成立了一家商贸公司,主要销售干货海产品。2015年4月至6月,吴某到日照市岚山区,分三次向从事海产品批发零售的陈某购买干海参,货值共计56.4万元。吴某以自己商贸公司的名义,先后开具5张转账支票给陈某,用于支付货款。陈某将其中一张支票兑现了12万余元,其余支票面额共计43.99万元,在支票到期后都不能正常兑现,为空头支票。 陈某无法联系到吴某,无耐下向公安机关报警。同年10月,吴某被抓获后供认,由于资金链断裂,在向陈某购买海参时已无钱支付货款,其骗取海参后拿到东营用于销售。案发后,吴某将43.99万元货款支付给陈某,并取得了陈某的谅解。 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使用成立的商贸公司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考虑吴某已向陈某支付货款,认罪态度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