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信网进行了《“海路宝”海参有俩生产日期?国风:联系厂家》的相关报道。12月21日,信网走访国风大药房三家药店,均未发现海路宝牌海参在售,国风大药房富华药店工作人员称,顾客可以直接找厂家青岛海之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之道公司),但市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回应,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国风大药房海路宝海参已下架 日前,信网进行了《“海路宝”海参有俩生产日期?国风:联系厂家》的相关报道。12月21日,信网走访了市北区富源一路的国风大药房富华药店、市北区同安路719号国风大药房、市南区南京路国风大药房,虽然天下着雨,但来往顾客络绎不绝。 信网在三家店内均未发现“海路宝”海参在架销售,国风大药房富华药店的工作人员告诉信网,此前海参品类只有“海路宝”牌海参在售,顾客买走后一直未补货,因此目前并无海参品类销售。 “在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路所的要求下,我们马上联系总公司索要三证(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流通许可证)及进货材料,已在12月19日送至工商所。”国风大药房富华药店的崔女士回应,至于公司是否清楚青岛海之道公司与青岛国林公司的委托加工问题,她将联系领导给予回复,但截至发稿,信网仍未得到回复。 “以前也曾出现过类似问题,顾客索赔方面都是厂家承担,建议还是直接找厂家谈。”崔女士回应。 青岛海之道公司委托加工材料仍未提供 对此,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路所工作人员回应,12月19日,国风大药房确实已提供了国风方面的三证等材料,但只提交了青岛海之道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委托加工材料仍未提供,将继续督促其提交。 随后,市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回应,目前浮山新区所正在调查了解当中,但若确实查出青岛海之道公司的海参有问题,国风大药房要求顾客找厂家索赔并不合理。 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 工作人员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对此,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的单正国律师认为,若青岛海之道公司确实未委托青岛国林公司生产海参,则海路宝牌海参属假冒产品,即使消费者未因食品受到损害,也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惩罚性条款,要求10倍赔偿。 “但认定未委托加工需掌握充足证据,目前仍需等待食药部门的调查结果。”单律师表示。对于此事的后续进展,信网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