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记者从南昌市东湖区法院获悉,该院27日对在海鲜中添加氢氧化钠的朱某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这是全省首例“毒海鲜”案。 朱某是东湖区海产市场54号浙江佬海鲜批发店(又名云飞海产店)经营者。在经营中,为防止蟹脚和海参腐败变质,朱某将蟹脚和海参泡在溶解了氢氧化钠的水中。今年8月26日,东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店内的海参、蟹脚进行抽样检查,并从朱某处搜查到用于泡螃蟹脚及海参的氢氧化钠(片装)若干,该氢氧化钠包装上载明“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当日,东湖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朱某批捕。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朱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氢氧化钠俗称烧碱、火碱,是一种具有强腐蚀性的强碱,会强烈刺激肠胃道,还存在致癌、致畸形等潜在危害,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我国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记者王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