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
海鲜水产品批发分享 HAICHANINFO.COM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分享资讯 » 海参专题 » 正文

山东东营一公司在日照岚山区骗购海参 开空头支票40多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04 09:00:00    来源:中国海产网    作者:将军    浏览次数:853
导读

公司账户没钱,还故意开具空头支票,以此来骗取供货方的货物,这是故意进行金融票据诈骗,这罪名不小。近期岚山法院就审结了一起

公司账户没钱,还故意开具空头支票,以此来骗取供货方的货物,这是故意进行金融票据诈骗,这罪名不小。近期岚山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骗取海参而开具空头支票,最终开具人得到法律惩治的票据诈骗案。 被告人张某在东营市成立了一家商贸公司,主要销售干货海产品。2015年4月至6月,张某到日照市岚山区分三次向从事海产批发零售的陈某购买干海参,货值共计56.4万元,并以上述商贸公司名义先后开具五张转账支票给陈某用于支付货款。陈某将其中一张面额为12.4万元的支票兑现成现金,其余面额共计43.99万元的支票,在支票到期后均不能正常兑现,系空头支票。 岚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签发空头支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个人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签发空头支票在十万元以上,构成票据诈骗罪,签发空头支票不仅损害了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影响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破坏了市场经济信用体系,不利于金融秩序的健康发展。 陈某知道被骗后,并没有急于报警而是开始多次找寻张某,然而购买干海参的张某却躲了起来,陈某无耐之下报警。同年10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供认由于资金链断裂,在向陈某购买海参时已无钱支付货款,骗取海参后拿到东营用于销售。案发后,张某将43.99万元货款支付给陈某,并取得了陈某的谅解。 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张某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当中,案发之后被告单位以及张某及时将四十多万的货款支付给了陈某,取得了陈某的谅解,对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社会零距离/直播日照记者:王平山)
 
(文/将军)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将军原创作品,作者: 将军。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www.haichaninfo.com/news/show-45714.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124910107@qq.com。
 


海产批发|海产养殖|大连水产品价格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
海鲜市场|海水产品|海鲜批发价格|深度水产|海产加盟|海鲜报价|海参加盟|东湖明镜|
业务咨询:15864010277

鲁ICP备130234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