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成都市食药监局(微博 微信)公布四例行政处罚案例,其中成都市王府井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乌鱼(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微博 微信)于2017年1月11日给予成都市王府井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警告,并处罚款,2017年1月19日,成都市王府井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行政处罚。 四川省青城山(微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姬松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月10日给予四川省青城山食品有限公司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罚。2017年1月10日,四川省青城山食品有限公司主动履行行政处罚。 新都区斑竹园镇爱特食品厂生产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的提子果粒面包和红豆奶酪面包在标签上均未标注储存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月11日给予新都区斑竹园镇爱特食品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罚。2017年1月11日,新都区斑竹园镇爱特食品厂主动履行行政处罚。 成都双流(微博)盛福祥食品厂生产的福乡福牌沙琪玛在标签上未如实标注所使用的原料萨琪玛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月12日给予成都双流盛福祥食品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2017年1月16日,成都双流盛福祥食品厂主动履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