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生态立市战略,有效解决湖库(海产品库)养殖污染问题,促进全市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渔业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农业厅、省水利厅关于整治湖库(海产品库)养殖行为的通知》《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生态立市建设生态荆门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规范整治,实现全市水域无珍珠养殖、湖库(海产品库)无围栏围网(网箱)、水库(海产品库)无投肥投饵养殖的“三无”目标。2016年12月底前,全市拆围达30%以上;2017年12月底,全面完成拆除工作,全市湖库(海产品库)水质明显改善,饮用水源区湖库(海产品库)水质达Ⅲ类标准以上;到2020年,所全市湖库(海产品库)水质全部达标。 二、实施步骤 (一)宣传引导。从2016年12月起,各地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规范整治湖库(海产品库)养殖的政策法规和重要意义,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承包养殖户理解支持,鼓励引导广大群众参与监督,切实营造规范湖库(海产品库)养殖的良好氛围。 (二)限期拆除。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全面启动拆围工作,围栏围网(网箱)养殖面积较小的湖库(海产品库),2016年12月底前必须一次性拆清;围栏围网(网箱)养殖面积较大的湖库(海产品库),2016年12月底前必须全部签订拆围协议并拆除30%以上,2017年底前全部拆除。 (三)综合整治。2017年6月至8月,开展联合整治,重点整治珍珠养殖和投肥养殖行为,严格控制在湖库(海产品库)集水区新增污染物排放设施。对外租让的公共水域水面渔业养殖权和捕捞权,2017年6月底前必须全部收回,并注销《水域滩涂养殖证》;对不按规定时间拆除的,由公安、环保、水务、海产等单位联合执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巡查检查。2017年9月至11月,对湖库(海产品库)进行全面巡查,防止发生反弹。对已经治理仍进行珍珠养殖、围栏围网(网箱)养殖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总结验收。2017年11月至12月,对围栏围网(网箱)养殖、珍珠养殖设施拆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整治结果报省农业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对口联系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及市农业局、市水务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海产局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市海产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并从相关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建专班。各地要相应成立拆围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拆围工作的组织领导,迅速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拆围工作任务。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湖库(海产品库)拆围等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做好渔民转产转业,妥善安置渔民,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督促湖库(海产品库)产权单位做好拆围等综合整治工作。海产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拆围工作,指导全市海产养殖污染防治;指导县(市、区)拟定拆围工作方案,督办各责任单位按要求完成拆围工作任务。水务部门负责解除湖库(海产品库)养殖承包合同,收回水域水面养殖权;加强湖库(海产品库)水资源保护监管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对辖区重点湖库(海产品库)水质进行检测,每年检测不少于2次,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水质检测结果;依法对湖泊、水库(海产品库)投肥(粪)、投饵养殖污染水体行为进行查处。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拆围后渔民的社会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湖库(海产品库)拆围经费和日常监管工作经费,加大湖库(海产品库)保护项目扶持力度。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拆围工作秩序,处理拆围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做好渔民户籍认定工作,配合做好相关执法工作。 (三)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各地要加大监管力度,对非法养殖、捕捞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罚。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湖库(海产品库)生态环境保护,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举报。各地要在湖库(海产品库)设立投诉举报公示牌,建立举报受理、转办(移送)、查处、回复等相关工作制度,确保举报案件得到依法、及时、有效处理。对拆围等湖库(海产品库)综合整治工作未达标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