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组织会员达成统一的獐子岛扇贝销售价格,对折价销售扇贝的会员处以罚款。京深海鲜批发市场个体户娄某为此起诉水产批发协会构成垄断。记者近日获悉,市二中院一审认定北京市水产批发协会违反《反垄断法》,构成横向垄断,判令其停止相关垄断行为。据悉,这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全国第一案。
娄某起诉称,他与妻子在京深海鲜批发市场共同销售海鲜产品,主要经营大连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扇贝,后加入水产批发协会。水产批发协会多次组织会员讨论商品销售价格、销售方式、运输方式等问题,并促使会员达成统一的獐子岛扇贝销售价格,禁止会员向所在市场的非会员整件销售獐子岛扇贝。
水产批发协会辩称,“奖罚规定”系重申獐子岛公司的要求,獐子岛北京销售组合成员可以在最低限价基础上自由定价;“禁止向非会员销售整件扇贝”的协议系为防止串货,即防止会员跨区域销售而采取的措施,獐子岛扇贝除由獐子岛北京销售组合销售外,还有其他獐子岛公司的直营店销售,故协会不构成垄断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水产批发协会组织会员人为达成协议,并对不按协会规定的价格折价销售扇贝的会员处以罚款的行为,意在控制市场,防止本来具有竞争关系的协会会员之间产生内部竞争,联合抵制其他非协会会员的市场经营者对协会会员的竞争,影响了价格的正常变动,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客观上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协会禁止水产批发协会会员向非会员整件销售獐子岛扇贝的做法,增加了非会员通过水产批发协会的渠道获得獐子岛扇贝的包装、运输、时间等运营成本,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手册》中“奖罚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无效,水产批发协会停止组织会员达成变更和固定獐子岛扇贝价格的垄断协议的行为。
目前,北京市水产批发协会已提起上诉,该案正在二审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