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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药监局提醒别吃河豚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3 08:03:23    浏览次数:721
 摘要: 春节将至,为预防节日期间食源性疾病的发生,1日,省食药监局发布春节期间餐饮食品安全警示信息,提醒广大消费者订年夜饭或外出就餐时要选择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馆,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拨打12331举报,并保存好 ...
 
 
  中国水产频道报道,据济南晚报2月1日讯,春节将至,为预防节日期间食源性疾病的发生,1日,省食药监局发布春节期间餐饮食品安全警示信息,提醒广大消费者订年夜饭或外出就餐时要选择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馆,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拨打12331举报,并保存好就餐发票、就诊记录、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

省食药监局提醒消费者,不要食用河豚鱼和毒蘑菇等含有毒有害成分的食物,不要食用违禁生食水产品(毛蚶、泥蚶、魁蚶、炝虾、炝蟹等)。对于生蚝、刺身(生鱼片)等高蛋白生鲜食品,首先要注意观察其新鲜度,注意控制摄入量,避免暴饮暴食,且不宜与冷饮同时食用。

预订年夜饭及外出就餐时,要选择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整洁卫生、接待能力和加工能力相符的餐饮单位。消费者在餐饮消费过程中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31。一旦发生食物中毒要立即就诊,并保存好就餐发票、就诊记录、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

此外,省食药监局提醒消费者居家饮食也应注意。生熟食品及加工工具、存放容器要严格分开,避免交叉污染;烹饪时注意洗净消毒、生熟分开、烧熟煮透,需要较长时间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头条延伸河豚毒素毒性相当于氰化钠的1250倍济南禁止餐馆经营河豚鱼

本报济南2月1日讯(记者李钢)为防范食物中毒事件发生,1日,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13年第1号警示信息,严禁餐饮单位经营河豚鱼,以防中毒。

警示信息显示,河豚鱼中毒的主要原因是其含有河豚毒素,且毒性稳定,经100℃8小时炒煮以及盐腌、日晒等均不能被破坏,毒性相当于剧毒药品氰化钠的1250倍。

河豚鱼中毒一般出现在进食后半小时到三个小时内。发病起初症状是手指、口唇、舌尖麻木,有刺痛感。继而发展到四肢麻痹和全身软瘫,心率由加速而变缓慢,血压下降,瞳孔先收缩而后放大,重症患者因呼吸衰竭而死亡。目前对河豚毒素尚无有效的解毒药物。

为预防河豚鱼中毒,济南市食药监局再次下发通知,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加工和销售河豚鱼。同时要求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采购索证索票、验货与台账登记制度,切勿违法经营河豚鱼,发现河豚鱼应妥善处理,切勿随意丢弃。否则,监管部门会依法从严查处。

济南市食药监局同时提醒消费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购买和食用河豚鱼。误食河豚鱼后,如发生口唇麻木等类似神经系统中毒症状的,应当立即到医院就诊。消费者如发现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加工和销售河豚鱼,应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31。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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