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召开市级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工作会议。 会上,明确提出按照农业部新印发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并于5月底前完成全部规划修编工作。 据悉,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港口、航道等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将被划定为禁养区,不得开展海产养殖。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等生态功能区将被划定为限养区,在限养区内进行海产养殖的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需要确定重点湖泊水库(海产品库)和近岸海域,将设定重点湖泊水库(海产品库)和近岸海域网箱养殖密度上限,逐步调减重点公共自然水域网箱养殖。 其中,禁养区内的海产养殖,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限养区内的海产养殖,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禁止和限制养殖区内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划定前已有的海产养殖,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