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陈某某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近日在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6年8月初,陈某某租用他人在儋州市海头镇的承包土地挖池塘用于海产养殖。2016年8月至9月间,陈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掘机、卡车等设备在其租用的承包地上采砂贩卖。经鉴定,陈某某开采的天然砂量为13567立方米,价值149237元。 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陈某某对其非法采砂的数量和价值均提出异议,认为达不到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于是,承办检察官要求侦查机关带陈某某到案发现场,对其采砂地点进行指认。承办检察官与鉴定人也到案发现场进行实地调查,补强案件证据。庭审中,针对陈某某的辩解,公诉人在举证、质证时着重对采砂数量和价值的测量、计算方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了阐述,陈某某当庭表示认可。合议庭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元。记者 畅凯 通讯员 谭菁 刘洪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