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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宁海:违法使用禁药 水产养殖户被罚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08 16:00:00    来源:中国海产网    作者:将军    浏览次数:233
导读

  (记者曹维燕通讯员王婷婷钱思菲)近日,宁海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在象山港大佳何镇溪下王村附近海域巡查时,发现有人

  (记者曹维燕通讯员王婷婷钱思菲)近日,宁海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在象山港大佳何镇溪下王村附近海域巡查时,发现有人在养殖蛏子过程中使用国家和地方规定禁用的高毒、高残留药物——三唑磷,养殖户最终被处罚款1万元。  据悉,执法人员看到养殖户王某某正在溪下王村附近滩涂徒手捕捞蛏子,滩涂附近海塘坝边上有一些死鱼。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王某某承认在养殖蛏子过程中使用过三唑磷药物,并且已捕了30余斤蛏子。王某某在养殖中使用国家和地方规定禁用的高毒、高残留药物的行为已违反《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禁止在象山港从事下列行为,将废弃的养殖设施和染病、死亡的水生动植物弃置于海域;将泥浆泵清塘后的污水、泥浆和淤泥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入海;在养殖中使用三唑磷、孔雀石绿、呋喃西林、杀灭菊酯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禁用的高毒、高残留药物。依照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县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县海产养殖地域广阔,基本是以家庭承包养殖为主,养殖户分散,且海产养殖品种繁杂、养殖方式多样。海产养殖用药作为海产养殖生产中重要的投入品,在使用时既要考虑用药对象的安全,还要兼顾水环境的安全。养殖户应该自觉地科学用药,做好海产养殖用药记录,确保严格按照无公害海产品生产技术规范要求从事生产,在养殖中禁止使用国家和地方规定禁用的高毒、高残留药物,一经发现违法行为,将按照法律规定从严处理。
 
(文/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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