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海洋生物资源的合作协定》,为有效履行我国政府相关义务,海关总署决定对从俄罗斯进口的部分水产品启用《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1月1日起,对进入我国关境的本公告附件所列水产品(包括进境样品、暂时进口、加工贸易进口以及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等),有关单位应向农业部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进境时,有关单位应主动、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在农业部授权单位中国远洋渔业协会通知办结《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后,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二、有关单位向农业部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时应提交由俄罗斯联邦渔业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签发的合法捕捞产品认证书原件。在俄罗斯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加工附件所列产品进入我国时,申请单位应提交由俄罗斯联邦渔业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签发的合法捕捞产品认证书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