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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渔业权的四个方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05 10:22:11    浏览次数:355
导读

本报讯(书函)大连海洋大学朱晖撰文指出,日本《渔业法》将渔业权分为了定置渔业权、区划渔业权、共同渔业权和入渔权四类。 定置渔业权:是指利用大型固定渔具,在一定区域从事捕捞生产经


 本报讯(书函)大连海洋大学朱晖撰文指出,日本《渔业法》将渔业权分为了定置渔业权、区划渔业权、共同渔业权和入渔权四类。
 
    定置渔业权:是指利用大型固定渔具,在一定区域从事捕捞生产经营的权利。定置渔业权主要针对沿岸渔业。
 
    区划渔业权:是指在一定区域从事水产动植物养殖生产经营的权利。区划渔业权根据养殖设施和场所,可分为包括特定区划渔业权在内的四类——
 
    一是在一定区域内利用石、瓦、竹等建筑材料建设的,从事养殖生产经营的权利;二是在一定区域内利用土、石等建筑材料围筑,从事养殖生产经营的权利;三是在一定区域内从事一二类渔业权以外的海洋渔业的生产经营的权利,养殖方式为底播式养殖业等,养殖品种为蛤蜊等;四是特定区划渔业权是指在特定区域内从事第一种区域渔业(除珍珠养殖业)和第三种区划渔业(贝类养殖业)养殖生产经营的权利,养殖方式为立竿式养殖业和底播式养殖业等。
 
    共同渔业权: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特定地区的渔民共同利用渔场从事生产经营的权利。
 
    入渔权:是指根据合同的规定,在他人的共同渔业权或者特定区划渔业权所属渔场内,将渔业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合同的缔约方,使其获得从事生产经营的权利。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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