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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公司海参未标等级 消费者获赔27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21 12:00:00    来源:中国海产网    作者:将军    浏览次数:584
导读

(记者 洪雪)海参作为滋补品,一直为人们所追捧,但是若是未标注等级,可能会引来法律纠纷。11月16日记者从二中院获悉,某百货公

(记者 洪雪)海参作为滋补品,一直为人们所追捧,但是若是未标注等级,可能会引来法律纠纷。11月16日记者从二中院获悉,某百货公司就因未标注海参等级被判十倍赔偿金。 海参未标注等级 消费者起诉索赔一审被驳回 2015年6月4日,杨某在某百货公司花2.7万元购买了3盒辽渔码头尊品干海参。杨某认为涉案海参未标注等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于是将百货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购买涉案海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涉案海参未标注质量等级,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涉案海参仅标签存在瑕疵,并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上诉。二审改判 商家支付消费者27万元赔偿金 杨某上诉称,涉案海参未标注质量等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百货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购买涉案海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百货公司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所要惩处的对象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而所谓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对人体不造成危害,涉案海参并不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形,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并无不当。 近日,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百货公司向杨某支付27万元赔偿金。 法官释法 针对三大问题 详解改判原因 宣判后承办法官详细解释了为何判商家十倍赔偿。 针对关于本案适用法律的问题,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杨某于2015年6月4日在百货公司购买涉案海参,故本案应以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 此外,关于涉案海参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法官表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涉案海参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进而,涉案海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此外,针对百货公司应否向杨某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百货公司在涉案海参进货时未对其标签进行全面查验,其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百货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百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百货公司向杨某赔偿27万元。
 
(文/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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