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佛山市农业局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佛山市养殖水域滩涂海产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划定和进一步加强相关区域养殖规范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市民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方式向佛山市农业局渔业科反馈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到2017年12月11日截止。 该征求意见稿的目标是,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防治海产养殖污染、保障水域滩涂水质环境安全和海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优化全市水域滩涂海产养殖业布局,推进海产养殖业生产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绿色优质型方向转变,实现海产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全力保障水域滩涂水生态环境安全和海产品质量安全。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养殖水域滩涂包括江河、湖泊、水库(海产品库)、池塘和滩涂等各种类型。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其中禁止养殖区(简称“禁养区”)的范围包括六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海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未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河心岛(包括沙洲)等重点生态功能区;港口、航道;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全民所有的江河水域滩涂;西南涌、芦苞涌等广佛跨界流域的河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海产养殖的区域。 限制养殖区包括在禁养区范围之外的以下区域: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海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河心岛(包括沙洲)及其周边水域等生态功能区;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西南涌、芦苞涌等广佛跨界流域的鱼塘。 在限养区和养殖区的规范管理上,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严格海产养殖准入制度、建立健全海产养殖动态数据库(海产品库)、改善海产养殖环境、推广标准化养殖、规范海产品投入行为、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等13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