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张正磊)为保护和改善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防止水质污染,保障湖泊功能,促进湖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起全面取缔南四湖内网箱、网围养殖,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南四湖及其贯通河道从事网箱、网围养殖,湖内不得插设网箱、网围养殖设施。 二、从事网箱、网围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网箱、网围养殖海产品的捕捞工作,自行将现有养殖设施清理完毕。严禁继续投放各类鱼苗、蟹苗进行养殖。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继续乱圈、乱围、乱占水域插设网箱、网围养殖设施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对妨碍航运、行洪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服从管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的,将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代为拆除,代为拆除费用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法养殖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造成生态资源破坏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暴力抗法,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妥善做好群众工作,按时完成辖区内网箱、网围养殖清理取缔工作任务,保护好湖区生态资源,维护好社会稳定。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认识清理取缔湖区网箱、网围养殖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搞好协调配合。县渔业、水利、环保、港航、林业、公安、财政、信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有关乡镇(街道)共同做好湖区网箱、网围养殖清理取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