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桥法庭)近日,荣县法院新桥法庭成功化解一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2006年12月,新桥镇某水库(海产品库)管理所、吴某、虞某签订《水库(海产品库)养鱼转包合同》,约定:吴某承包经营的某水库(海产品库)转包给虞某,转包时间从2006年12月至2024年3月,承包金每年14000元,养鱼方式为肥水养鱼。虞某在经营水库(海产品库)养鱼过程中,有向水库(海产品库)倾倒鸡粪用于养鱼的行为,被群众举报。2017年8月,水库(海产品库)管理所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虞某发出律师函,以水库(海产品库)不能从事肥水养鱼、双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新桥某水库(海产品库)养鱼合同。虞某认为该律师函内容违反法律规定,遂起诉水库(海产品库)管理所等单位,请求判决该水库(海产品库)管理所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诉讼中,虞某因之前向水库(海产品库)倾倒鸡粪,被县环境保护局处以罚款20000元。开庭前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通过释法析理后,在法庭的调解下,水库(海产品库)管理所与虞某重新达成承包合同,其中将肥水养鱼、网箱养鱼等造成水库(海产品库)水体污染的行为作为终止合同的情形,虞某撤回对二被告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