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3月9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该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麦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2017年2月底,被告人麦某某在其承包的广东省佛山市某鱼塘(共三口鱼塘)发现养殖的黄骨鱼出现烂身并连续死亡,其在明知孔雀石绿是禁药的情况下,将孔雀石绿兑水后撒入其中一口养殖黄骨鱼的鱼塘中。 2017年3月7日,麦某某以11.1元/斤的价格将撒药鱼塘中的黄骨鱼通过中间商对外销售,其中9415.8斤黄骨鱼销售给安庆的江某某。中间商收到江某某鱼款后,按上述单价将鱼款104515.38元支付给麦某某。该批9415.8斤黄骨鱼于2017年3月7日上午在麦某某的养殖塘口起鱼称磅装车,由义某某驾驶运输车运往安庆,3月8日上午运至安庆市迎江区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江某某经营的海产批发行,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抽样送检过程中,经安徽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验,该批黄骨鱼孔雀石绿(以孔雀石绿及其代谢物隐色孔雀石绿残留量之和计)项目不符合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明知孔雀石绿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将其掺入生产、销售的食品中,生产、销售金额104515.38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麦某某有犯罪前科,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