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关于加大治理沿海地区海水养殖污染的建议领衔代表:曹 丽;许书学;刘学玲;李 翠; 代表团:琼海代表团近年来,随着全省海产养殖业迅速发展,沿海地区很多群众以海水海产养殖为主业。海水养殖池塘绝大部分由当地村民自主投资挖塘养殖,个别是公司经营的海水养殖项目。村民养殖的面积均为10亩以下,小的只有1亩,规模较小,而公司经营的规模相对较大。这些海水养殖池塘都经营时间较长,未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海水养殖污水未经处理,通过水渠或管道直接排入海,清塘时段排放养殖污水有部分直接排海,对近海海水水质造成一定的影响。另外,农户在淡水养殖区利用海水淡化养殖技术进行养虾。由于其排放的污水仍然含有较高的盐分,就近排入农灌渠及小河溪,直接影响附近及下游农田,不及时制止很容易造成土壤盐碱化。 以琼海为例,根据2015年调查数据,琼海海产养殖活动现象分布于全市12个乡镇,水养殖总面积为48840亩,其中海水养殖面积8295亩,淡水养殖面积40545亩。海水养殖集中分布在沿海岸地区,主要分布于长坡镇、潭门镇和博鳌镇。养殖种类主要为虾类、鱼类、贝类。养殖废水基本未经处理,直接向外环境排放。 根据海水养殖现状,目前,养殖主管部门尚未编制出台相应海水养殖规划,未在重点河湖及近岸海域划定限制养殖区,海水养殖无序发展。结合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琼办发[2017]26号),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所管辖海域内海洋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开展海产养殖监管和渔港、海产养殖区环境整治工作及中央环保督察要求等。 建议: 1.制定养殖规划。由省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琼海市海产养殖区域规划,划分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并及时清理禁养区内海产养殖。 2.坚持许可开发。由省渔业主管部门严查无证生产(养殖证、海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对具备健康条件而尚未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养殖场,督促其加快申请办理,尽快建设相关废水处理设施,加强海产养殖废水排放监管,按照农业部发布的国家海产行业标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及《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达标排放。对不具备条件的坚决进行取缔清拆。 3.加强专项整治。开展海产养殖污染整治专项工作,成立由省政府分管产业的省领导为组长的海产养殖污染整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各级政府、农场配合的工作小组,海洋、农林、国土、环保、工商等部门联合行动,充分发挥村委会基层组织的管理作用,摸清海产养殖污染源底数,开展海产养殖业专项整治行动,强化海产养殖行政监管,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在治理过程中,一方面要依法依规、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要注重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兼顾对生态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才能引导海淡水养殖业健康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