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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溧阳:一村民承包土地建鱼塘竟不付租金 法律援助维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04 23:00:00    来源:中国海产网    作者:将军    浏览次数:353
导读

作者:庄奕 盛驰近年来,随着国家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出台,土地价值开始上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也随之增多。近日,溧阳市法

作者:庄奕 盛驰近年来,随着国家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出台,土地价值开始上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也随之增多。近日,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结了一起类似案件。陈某等13人是溧阳竹箦镇一村委村民,在1998年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第二轮家庭承包时,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依法领取了新的土地经营权证。因为当时这13户村民外出务工,便将土地交给本村村民王某承包,王某开挖鱼塘养鱼至今,但一直未支付过承包金,陈某等人为此与王某多次协商,但均无果。因陈某等人年事已高,经济困难,无奈之下向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要求王某从2018年起按照每亩每年500元的标准支付租金;2018年以前的租金,要求王某按每亩每年150元的标准支付5年。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指派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彭律师承办该案。彭律师立即收集有关证据,做好充分准备后,及时向溧阳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彭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根据有关规定,当时陈某等人将农村土地租给王某使用,但至今并未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土地租赁应视为不定期租赁,申请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主张租金费用。在庭审中,王某提出,当年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第二轮承包时,那些农村土地都处于荒废、无人种植状态,且村里的劳动力都已外出务工。当时村委大队书记找到他,让他种植,并没有提到租金。后来,他开始挖鱼塘养鱼,原本也想按每年每亩150元的标准支付租金,但后来,因为某些原因,租金一直未付。王某提出,如果需要提高租金,那么,2017年之前的租金就不付了。同时,王某不同意陈某等人提出的每亩每年500元的租金标准。面对这样的状况,彭律师提出,结合当地村委的实际情况,调解处理。最终,在该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的组织下,双方达成协议:2018年之前的流转费由王某一次性支付两年给陈某等13人,到此了结,支付标准为每年每亩150元;在王某继续使用13位村民的土地养殖期间,自2018年至2020年,按每年每亩400元的标准支付流转费,并于每年1月31日前付清当年承包费,其中2018年度的租金,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付清。一起纠结了多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终于得以妥善解决。
 
(文/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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