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韦薇 通讯员 尹振中 吴昊)兴宁区五塘镇村民滕某娇等人在西云江水库(海产品库)内私自设置网箱养鱼,对水库(海产品库)水源产生污染。西云江水库(海产品库)管理所多次要求拆除相关养殖设备,但始终被拒绝……日前,兴宁区法院联合城区公安、交警、城管、环卫等部门,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定的被执行人滕某娇进行强制执行,将其位于西云江水库(海产品库)内的养殖网箱等予以拆除。 距五塘镇7公里处的西云江水库(海产品库)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顾发电、供水等综合利用的中型水库(海产品库),同时也是南宁市重点饮用水水源地。5月29日,西云江水库(海产品库)管理所向法院请求依法拆除滕某娇位于西云江水库(海产品库)内的养殖网箱等。5月31日,兴宁区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滕某娇送达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和搬迁公告,限其自动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申请人滕某娇不愿意履行义务。 为保障本次执行安全,保护环境,兴宁区法院先行对执行对象、执行场地、周边自然环境等进行细致了解、排查摸底,并根据掌握的情况与工作实际要求制定了详细的执行行动方案。 6月3日7时许,由多部门组成的执行队伍出发,到达西云江水库(海产品库)防汛指挥中心处。在与主办法官交谈过程中,滕某娇表示将配合法院将养殖场予以拆卸,但是请求给她时间将其饲养的鱼予以装车处理。为了使执行工作损失最小化,同时兼顾人性化执法,经向执行总指挥部汇报后,执行法官同意其将鱼、鱼苗等财物撤离后再对相应设备予以拆除。对于已经清理出鱼、鱼苗的网箱优先拆除,执行现场拆除与清理同时进行,兼顾执行效率与社会效益。 在清点组的现场监督下,滕某娇将其所有的鱼、鱼苗及生活物品等财物全部撤离现场,拆卸组对养殖网箱及相应设备予以拆除。拆除完毕后,执行法官制作交付笔录,将场地交付西云江水库(海产品库)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