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海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是2018年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和《浙江省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的建设和考核内容,也是中央环保督察和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内容。为加快推进我区海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全面开展海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海渔业函[2018]9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池塘池塘养殖尾水治理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明电[2017]34号)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结合实际,现将全面开展养殖尾水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以“调控总量、管控环境”为主线,坚持统一领导、属地实施、主体自律、部门监督的原则,着力构建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渔业绿色发展产业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总量控制。按照严禁在禁养区域内进行养殖、严格整治不符合要求的‘小散乱’养殖场、严控新建养殖场的要求,形成全区池塘养殖压规模、保供给、提品质、控污染、优生态的良好格局。 (二)水质提升。至2018年9月底,全区保留的养殖池塘基本实现养殖尾水循环再利用或达标排放(农业部《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 (三)模式优化。积极探索生态高效的养殖模式,鼓励开展养殖池塘生态型改造,示范引导,面上推广。 三、实施步骤 (一)排查摸底,登记建档(2018年5月31日前)。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以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单元开展排查,摸清底数,完成“一场一档”登记工作,全面掌握所辖范围内池塘养殖生产情况。 (二)制定方案,开展“一场一策”专项整治(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禁养、提升、示范相结合的原则,制定 “一场一策”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1.关停一批。在禁养区范围内的池塘养殖场;治理达标无望的养殖场或整改期限后养殖尾水水质执法监测累计2次(含)以上不达标的养殖场。 2.提升一批。通过原位修复或异位修复,应用物理和生物净化处理新技术、新工艺,实现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应用新型稻渔综合种养技术模式,开展鱼、虾、鳖等海产品与稻、茭白、菱藕等农作物的共生轮作,实现种养有机结合,水质净化达标;通过对养殖尾水的收集、沉淀后,配套农田、蔬菜、苗木、花卉等进行生态消纳。 3.示范一批。以规模以上(30亩以上)海产养殖户(场)为治理重点,以池塘养殖为主要对象,凡存在规模以上养殖户(场)的每一个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至少建立一处养殖尾水治理示范点。鼓励智能化设施养殖、精准化清水养殖、生态化循环养殖等养殖模式,加快洁水保水型池塘养殖先进技术的示范推广应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池塘养殖尾水治理工作作为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重要内容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项目表、责任表、时间表,强化人、财、物要素保障,确保整治工作有力有效推进。 (二)属地负责。明确属地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体责任,全面完成所辖范围内的整治任务。 (三)强化督查。区治水办、水利局将强化面上督查,建立月度进度通报制度;加强突出问题督查,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四)多措并举。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开展正反两面事例宣传。利用公开举报电话、开通微信随手拍举报平台等方式,鼓励群众提供违法违规线索。组织开展培训教育活动,强化海产养殖协会行业自律和引导管理。深化水环境执法联席会议制度,配套实施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养殖、违法排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