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产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范》(试行)政策解读《浙江省海产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已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实施,现解读如下:一、《规范》制定背景(一)必要性2014年实施 “五水共治”以来,我省渔业系统组织实施了旨在转变海产养殖业发展方式、减少养殖对水环境污染、增加渔业治水正能量的——渔业转型促治水行动(2014—2017年),四年来,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营造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氛围,推动了我省海产养殖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由于涉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完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相关条款散落在不同法律法规规章中,在推进海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尤其是实施新《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以来,行业内外存在着一些对海产养殖及其污染防治基本概念不清等问题,给指导养殖业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一定阻碍。为了明确海产养殖、养殖污染及防治的概念,厘清渔业主管部门、技术推广和执法机构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在海产养殖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中各自职责,落实责任,同时,规范养殖生产者行为,履行污染防治义务,我局制定出台了《规范》。(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二、《规范》主要内容及说明《规范》包括总则、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整治,养殖区的污染防治,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一)明确概念和范围1、《规范》明确了“海产养殖”概念,该定义有利于区分哪些是养殖,对环境有负面影响;哪些是增殖放流(人放天养),对生态环境改善有利。2、根据《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结合海产养殖实际,明确了海产养殖污染的范畴。3、将海产养殖污染物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利用纳入当地渔业发展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鼓励发展绿色生态、优质高效的海产养殖业,将海产养殖对环境的污染降至最低。4、提出了禁养区和限养区概念,划定办法和禁限养区不同的管理方法。(二)指导海产养殖污染防治1、明确养殖区内,养殖生产者应规范操作,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养殖污染物的产生、积累和排放,依法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2、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规定,明确将池塘和滩涂使用农药杀灭养殖敌害生物列为禁止性行为,并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将使用农药的行为,通报给农业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3、指导养殖生产者应采取哪些措施有效减少养殖污染的产生、积累和排放,明确引导发展的生态模式和财政资金支持方向。4、重申渔业主管部门和渔业执法机构的法定职责,对违反《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的行为,应进行监督执法。(三)关于 “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整治”的说明虽然现行涉渔法律、法规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编制和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来划定养殖区,而对海产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没有做出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水十条》和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规范等相关规定,均明确要求划定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因此,本《规范》对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关停、整治管理措施符合相关法律,也与我省过去几年开展的海产养殖禁、限养区划定和整治的管理措施相一致。(四)关于“海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说明本《规范》明确“海产养殖尾水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二条)。排放标准分两种,一种是农业部制订的行业标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各地作为衡量养殖尾水治理检验治理效果的标准,是建议性标准,不能作为执法依据。《环境法》等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制订的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强制性),但目前我国尚未制订出台。有鉴于此,在国家或省制订出台海产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性标准以前,为推进养殖尾水治理工作,各地可以参考农业部出台的行业标准,作为指导海产养殖污染防治的推荐性标准。下一步,渔业主管部门将配合环保部门加快制订海产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性标准,作为养殖尾水排放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解读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解读人: 梅凯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