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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0万多元买问题海参获十倍赔偿:判决书力挺职业打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25 15:00:11    作者:将军    浏览次数:421
导读

近日终审被判获赔107万余元。法院在判决书中立场光鲜地对食物范畴职业打假索赔的积极意义予以高度确定。刘某花10万余元请公证员随行购置“题目”海参将发卖商及出产商告上法庭索赔“退一赔十”2015年,发卖

职业打假人买题目海参告状索赔,近日终审被判获赔107万余元。法院在判决书中立场光鲜地对食物范畴职业打假索赔的积极意义予以高度确定。
刘某花10万余元
请公证员随行购置“题目”海参
将发卖商及出产商告上法庭
索赔“退一赔十”
2015年,发卖商李某加入了北京甸年夜型服装衣饰购物节的展销运动,主营产物为海产物。6月1日,刘某从李某摊位处购置了80盒包装盒上有天雄海参字样的海参,每盒重量250克、单价为1250元,并付出价款10万元。四天后,6月5日,又在公证员见证下,在李某摊位处购置了同样的海参6盒,付出价款7500元。

之后,刘某以其所购置的海参不合适相干法令划定为由,将发卖商李某、出产商年夜连棒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及展销公司诉讼至法院,请求李某及棒仔岛公司返还购物款107500元及公证费2500元,并补偿十倍货款。
一审法院判决
支撑刘某退货
但因其为职业打假索赔人
非以生涯目标购置商品
不支撑十倍补偿
经一审法院检索联系关系案件,仅在2014年至2017年时代,刘某在北京多个区县法院提起过数十起购置商品落后行索赔的诉讼。
一审法院以为:因涉案海参不合适相干法令划定,是以刘某请求李某及棒仔岛公司返还购物款107500元及公证费2500元的诉讼恳求,法院予以支撑。因展销公司既不是发卖者也不是出产者,故刘某请求其承担补偿义务的诉讼恳求,根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撑。
关于某请求补偿商品价款十倍的诉讼恳求,法院以为,《食物平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划定:出产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或者经营明知是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花费者除请求补偿丧失外,还可以向出产者或者经营者请求付出价款十倍或者丧失三倍的补偿金;增添补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可是,食物的标签、阐明书存在不影响食物平安且不会对花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依据该条目的划定,索要十倍补偿是花费者才享有的权力。
法院以为,本案中,联合刘某找到公证处打点保全证据的公证以及其还有数十起购置商品后索赔案件的情况,法院对刘某购置涉案海参是以生涯花费为目标的主意不予承认,是以,对其主意十倍补偿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出产商年夜连棒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及发卖商李某向刘某退还货款107500元,并付出公证费2500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恳求。
被告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三国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查明海参未载明出产日期
产物尺度号也错标
属于重年夜食物平安题目
确认刘某花费者身份
支撑“退一赔十”
二审中,两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另查明:涉案海参包装上的标签中标明保质期24个月,未载明出产日期,标签中表白的产物尺度号SC/T3111-2006系冻扇贝的产物尺度号,非海参的产物尺度号。
二审法院以为,平易近以食为天,国度保障食物平安,义务重于泰山。对于食物平安的监管和出产者、发卖者的法令义务认定题目,应该起首实用《食物平安法》。刘某的花费行动产生在2015年6月1日及6月5日,《食物平安法》(2015修订)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故本案仍应该实用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物平安法》。
争议核心
刘某是否属于应依法维护的花费者?
法院不雅点:只要不是为了出产经营须要就应该认定为花费者;法令并没有对花费者的主不雅购置念头作出限制性划定。
《花费者权益维护法》第二条划定:“花费者为生涯花费须要购置、应用商品或者接收办事,其权益受本法维护;本法未作划定的,受其他有关法令、律例维护。”
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国民法院关于审理食物药品胶葛案件实用法令若干题目的划定》第三条划定:
“因食物、药品德量题目产生胶葛,购置者向出产者、发卖者主意权力,出产者、发卖者以购置者明知食物、药品存在质量题目而仍然购置为由进行抗辩的,国民法院不予支撑。”
二审法院据此以为,花费者是相对于出产经营者即出产者和发卖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买卖中购置、应用商品是为了小我、家庭生涯须要,而不是为了出产经营须要的,就应该认定为花费者,法令并没有对花费者的主不雅购置念头作出限制性划定,其正当权益就应该受《花费者权益维护法》《食物平安法》的维护。

法院以为,固然上诉人主意刘某为职业打假人,具有主不雅恶意,并非真正的花费者,也不克不及据此否认刘某的花费者身份,其正当权益应依法予以维护。
是否应十倍补偿
法院不雅点:预包装食物包装无出产日期,足以影响食物平安并对花费者造成误导,食用跨越保质期的食物有可能造成人身损害,是涉及食物平安的重年夜题目。
法院以为,棒仔岛公司出产的涉诉海参包装上未标明出产日期,且标注的产物尺度号为冻扇贝的尺度,不合适《食物平安法》(2009)及《预包装食物标签公例》尺度请求,尤其涉诉海参包装无出产日期,足以影响食物平安并对花费者造成误导,食用跨越保质期的食物有可能造成人身损害,是涉及食物平安的重年夜题目。
棒仔岛公司作为出产者、李某作为发卖者,应该承担十倍价款的补偿义务。上述涉案海参购置于2015年,现早已跨越保质期,不该再进进花费者市场畅通,故残剩海参无需退回,由刘某自行烧毁。
综上,2018年12月28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讯决,支撑刘某的“退一赔十”诉求,判令出产商年夜连棒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及发卖者李某退还货款10.75万元,向刘某补偿107.5万元。
终审法院在判决书中
立场光鲜地确定
食物范畴职业打假索赔
对保护食物公共平安的意义
判决书的最后部门专门对食物花费范畴职业打假索赔论述了法院的不雅点,全文如下:

食物平安事关公共好处,每一路花费者针对经营者出产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或发卖明知是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提起的诉讼,城市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加倍器重食物平安,促使花费者加倍存眷食物平安,进而进步民众的健康程度与生涯质量。
我们不该因花费者可能存在的获利成果或获利的念头而否定此类事务对于保护食物公共平安的积极意义。
 
(文/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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