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豚鱼味道极为鲜美,与鲥鱼、刀鱼并称为“长江三鲜”,且清明前后恰是食用河豚鱼的最佳季候。可是河豚鱼的内部器官却含有一种能致人逝世命的神经性毒素,是以依据相干划定,不得出售活体河豚鱼。宝山区的一家商贩就由于出售活体河豚鱼被市场监视治理局处以行政处分123万余元。
上海宝山市监局在日常监视检讨中,发明辖区某市场内翁某正在摊位上发卖河豚活鱼,且翁某并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海产物经营。市监局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食物平安法》(以下简称《食物平安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制止经营国度为防病等特别须要明令制止出产经营的食物”的划定以及《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划定,充公了河豚鱼2917.9公斤以及对翁某作出罚款123万余元的处分决议。
处分决议作出后,翁某在法按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在缴纳第一期罚款15万元后,再未实行处分决议断定的其余缴纳罚款任务。是以,上海宝山市监局向上海宝山法院申请履行,请求翁某缴纳残剩的108万余元。
法院经审查后以为,宝山市监局对翁某作出的处分决议,无显明缺少事实根据、显明缺少法令根据以及其他显明违法并侵害被履行人正当权益的情况。依据相干法令及农业部的划定,制止经营河豚活鱼以及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严禁不合适划定前提的单元和小我从事河豚加工运动。据此,法院裁定宝山市监局的行政处分决议正当,准予履行。
法院提示花费者,假如在市场看到有鲜活河豚鱼发卖,因当即陈述有关部分。经营者发卖活体河豚,将面对巨额行政处分。